涉民生领域!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曝光5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净化市场环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护航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以来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楚雄市某公司在商品促销中实施价格欺诈案

2024年9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中秋节月饼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时,楚雄市某公司对商品标注“原价、零售价和惊爆价、促销价”进行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现场抽取5个商品发现,标价签上标明的被比较价格“原价”“零售价”,均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楚雄市某眼镜服务中心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9月,楚雄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楚雄市某眼镜服务中心用于制配眼镜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各一台,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需强制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均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企业未能提供检定合格证书,未按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楚雄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在楚雄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货架上查获4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楚雄市某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大米)生产食品案

2024年6月,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在楚雄市某厂查获1950公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大米)和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生产的半成品12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持期的食品原料和违法生产的半成品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姚安县某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9月,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燃气用品检查中发现,某经营部未能提供在售燃气灶具的3C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燃气灶的3C认证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来源/“楚雄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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