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评 | 中国公民买卖、使用泰达币的刑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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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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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臣


最近,泰达币相关的新闻再次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关注:湖北某男子持刀威胁被害人转账4万多枚泰达币,犯抢劫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这对泰达币及加密货币的功能性质和法律属性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面纱。泰达币究竟是什么?中国公民买卖、使用泰达币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笔者将于此文作简要分析:


一、泰达币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如此流行?


与比特币的投机属性不同,泰达币(USDT)是一种稳定币,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和管理,旨在提供一个与法定货币(如美元)价值挂钩的加密货币。Tether Limited公司以独立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向客户群体证明公司有与USDT流通量对等的美元存款,从而保证其价值与美元1:1挂钩的主要特点。这意味着无论加密货币市场如何波动,USDT都能保持相对稳定的价值。


据国外媒体报道,泰达币一年的资金流动量与Visa相差无几,它已成为全球金融体系重要一环,在美国制裁的国家如伊朗、委内瑞拉、俄罗斯,泰达币已成为交易过程中广泛使用的影子美元。俄罗斯寡头和军火商利用泰达币在国外购买房地产,支付被制裁商品的费用。委内瑞拉被制裁的国有石油公司用泰达币支付货物费用。功能失调的经济体如阿根廷和土耳其,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和硬通货短缺,当地居民将泰达币用于日常消费的支付,并将其作为保护储蓄的一种方式。[1]截至2024年5月,泰达币以超过1110亿美元的市值和接近700亿美元的24小时交易量领跑市场,是当前市场价值最高、利用最为广泛的稳定币。


泰达币作为稳定币,在加密货币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用户提供了稳定的价值储存和交易媒介。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泰达币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扩展。


二、我国现行政策对泰达币是何种态度?


新兴数字货币的出现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冲击可谓是不小。泰达币作为稳定币的代表,我国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于泰达币的法律属性、效力认定、监管体系可以说是一片空白,不同法域对其评价也存在区别。行政法层面,泰达币没有与人民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非法虚拟货币,《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泰达币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民法层面,由于没有直接规范泰达币的法律法规,不同法院的认识以及司法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刑事层面,由于泰达币本身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司法机关在事实上通常会认定其为有价财产。基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隐匿性等特点,泰达币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工具”,如果利用泰达币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犯罪?关于泰达币可能会涉及的罪名


虚拟币在我国并不是法定货币,没有与人民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品,其存在本身并不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是如果利用泰达币等虚拟币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会涉嫌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以下是泰达币相关的高发罪名案例:


非法经营罪


赵某鹏、周某凯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22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


2023年5月至12月,诸暨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黄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罪


冯某某诈骗案


2022年1月至2月底,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代某东、刘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租住在重庆市綦江区綦齿七村,通过向他人发送“木马”程序从而获取他人电脑内信息,随后采用各种手段骗取他人钱财。2022年2月中旬,代某东发现居住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被害人周某平电脑内,有周某平通过Skype号与他人进行泰达币交易的聊天记录,遂伙同冯某某等人,冒充周某平Skype好友并组建Skype群聊,由冯某某远程操控周某平的Skype号进入该群聊。2022年2月19日至2月21日,代某采用冒充周某平Skype好友的手段,在上述Skype群聊中以要和周某平交易泰达币为幌子,骗得周某平从他人处以人民币2763047元购买的泰达币438206.00784个。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苏****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如何正确使用:怎样避免刑事风险


由于泰达币本身币值稳定直观,流通方便快捷,且在国际上被广泛用于跨境交易并难以监管,很容易成为跨境洗钱、网络开设赌场、非法兑汇的工具。这也可能给泰达币本身扣上违法犯罪的“帽子”,但是笔者要强调,泰达币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产品,在大陆受到监管限制的前提下,持有和在一定前提下使用泰达币并非犯罪。以下是笔者总结的,在我国严禁利用泰达币实施的行为:以泰达币作为货币进入市场流通;个人或者公司以泰达币兑换、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活动;以互联网为途径,为境外虚拟币交易所与中国公民对接提供服务;以泰达币为媒介,开展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业务,赚取汇率差盈利;以泰达币为媒介,为上游犯罪资金进行兑付,转移财产等等。


即便如此,我国对于泰达币的法律规制仍然不甚健全,监管政策与法律条款会在长时间内处于动态更新的状态,个人与企业如果想购买或者投资泰达币的,应当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有效规避刑事风险,防止触及犯罪行为。


五、结语


时至今日,我国对于加密货币的政策仍然处于收紧的态势,在很多场合,泰达币无法作为货币甚至是金融产品,直接涉足我国的金融和经济活动。但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创新与普及,相关法律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完善与健全,加密货币,尤其是以泰达币为首的稳定币必将更深刻地影响我国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生活。法律体系、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必将是大势所趋。


注释及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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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最高检刑事申诉案件律师库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网络犯罪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倒卖文物案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代理的无罪案件曾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代理的三罪不起诉案件顺利获取国家赔偿、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公司全员获释。徐伟律师还是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在个人公众号平台上已发表几十万余字的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研究成果,部分成果同时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出版图书《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多次接受央媒采访,就热点刑事案件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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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臣,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