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邀请,前往北京大学参与《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的授课。该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共同体不同职业角色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是颇具实践意义的一门实务课程。
本次课程的共同授课讲师,按照授课顺序依次为:梁雅丽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鲍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顾珊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梁雅丽律师等三位讲师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24年秋季学期《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校外授课教师。
授课老师集体合影
鲍键检察长(左一)、顾珊珊法官(左二)、梁雅丽律师(左三)、车浩教授(右一)
车浩教授(右一)向梁雅丽律师(左一)颁发聘书
本次课程采用车浩教授创立的北大案例教学模式,围绕“高某等被控盗窃、非法采矿罪”一案展开学习讨论。
梁雅丽律师授课现场
在授课环节,梁雅丽律师首先对于案件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结合自己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以本案为例,从证据、罪与罪的区分等方面为大家总结出了几点分析思路。
一、关于“本案中的证据问题”。律师对数额认定需关注,第一,所涉煤炭是否有价值及其价格认定方法,对于相关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价格认定书,需关注检验适用标准、采样人员资质、检验报告提交程序正当性,基于检验报告书制定的价格认定书的真实性问题;第二,认定数量的来源问题,是否具有准确、客观、直接的数量证据。若仅有间接证据,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最低价格标准认定被盗或非法开采煤炭的价值。
二、关于“盗采煤矿的行为的评价问题”。首先,需考虑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关注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否满足“公私财物”、“开采”和“偷运”行为能否分割行为单独评价“偷运”为盗窃,以及行为方式是否满足“秘密性”。其次,需考虑根据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包括采矿区是否禁止采矿,主观上是否明知等。
三、关于“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为法条竞合关系”。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判断,基于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当肯定二罪属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竞合,原则上应采用“特殊法优先”的适用原则。
参加本次课程的北大法学院同学们,以分组形式分别代表控辩双方就授课案例进行立论、辩论、总结陈词。而后,梁雅丽律师就双方同学的表现进行了点评,各位同学思路清晰,案件要点把握准确,语言表达精炼准确。进一步,梁律师对于同学们在证据方面的运用提出了建议,在实务中,应以证据为中心,重点关注在案客观证据。
最后,梁雅丽律师针对“行为同时该当非法采矿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时,判断两个被实现的构成要件之间是否属于想象竞合关系还是法条竞合关系”,总结了三点实务规则:其一,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引,对现实化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其二,以是否能够全面评价某一现实化的构成要件,作为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标准;其三,特别罪名相较于一般罪名并不必然从重。在量刑情节上,司法解释也配置了关系生态修复措施的量刑情节,以激励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车浩教授,检察长鲍键、法官顾珊珊,亦从学理、司法实务、相关判例三个方面对该案展开分析论证授课。
辩论同学与授课老师集体合影
在授课环节结束后,车浩教授对参与本次刑事控辩审实务课程讲师们表示感谢,并颁发了授课教师聘书,同学们也用热烈的掌声向梁雅丽律师等三位讲师的授课致以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