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侵犯群众
知情权行为?(下)
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要求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那么,实践中常见的此类违纪行为有哪些类型呢?
一是党务公开不充分。按照党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干部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通报、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等事项。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公开等方式进行发布。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选择性进行党务公开,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公开或公开时避重就轻,难以满足群众需求,有的党员干部对党务公开重视不足,消极应付,甚至以涉及党内秘密为由,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严重侵害群众知情权。对此,应当依据《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
二是政务公开不到位。《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政务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乡镇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事项等。
实践中,一些单位在政务公开中走过场,有的将相关政策和告知事项在橱窗里一贴了之,有的政务公开不及时,公开栏的内容一年半载没有更新。表面上看,这些单位对相关事务进行了公开,但工作流于形式,实质上仍然造成侵犯群众知情权的后果,可以认定为违纪。
三是厂务、村(居)务不透明。厂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等;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等事项。
实践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厂务、村(居)务公开上不透明,没有关于公开时间、内容、方式等的制度规范,有的形式主义严重,只有在上级检查时才临时公开,有的无视群众诉求,对公开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缺乏回应,如上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
四是其他公共事务不公开,比如学校校务、医院院务等也应完备信息公开制度。不按规定公开的,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违纪的要依照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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