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居民用气价格拟上调!下月听证!

11月25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发布《关于召开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制定方案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校核方案听证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方案》),拟于2024年12月下旬召开听证会。《方案》显示,新一轮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预计从2.95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03元,上调幅度为1%。本次调整后预计居民用户年均增加用气支出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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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销售价格由3部分构成

目前,昆明使用的天然气大部分依靠中缅天然气管道提供,占比为84%,其余部分由市场化采购气源提供。

从供应企业看,昆明现有6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其中5家已接入全市天然气管网,分别是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云南云投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富民县丰顺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昆石林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目前尚未接入全市天然气管网,全部使用市场化采购气源供应,其经营范围为石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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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内外天然气供需形势趋紧,上游价格持续上涨。目前,昆明实施的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不能完全解决燃气企业因上游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上升问题。为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要求,昆明计划建立涵盖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其目的是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把上游气源市场价格的调整适度传导至终端,合理疏导燃气企业承担的气源采购成本压力。

根据相关规定,管道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终端销售价格由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3部分构成。其中,基准门站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单次上调幅度不超每立方米0.5元

《方案》提出,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单次下调幅度不限。对历史积累的居民用气价格矛盾,可按照审慎原则分周期逐步调整。同时,昆明还结合配气价格定期校核工作,对全市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按照成本监审结论对配气价格进行校核。确保既可以保障昆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又基本稳住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避免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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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显示,根据主城区2023年用气量数据,居民用户年均用气量为87.12立方米。按各燃气企业与上游气源2024年初签订的供气合同,2024年3月至今,居民用气上游气源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1.59元/立方米上涨18.5%每立方米上涨0.29元。新一轮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预计从2.95元/立方米调整为2.9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03元,上调幅度为1%。本次调整后预计居民用户年均增加用气支出2.61元。调整范围为昆明辖区内接入天然气管网的全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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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用户,《方案》明确,居民用户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每户每年用气量在120立方米以内(含120立方米)的部分,按1.64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全国天然气价格情况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门站价格由国家管理,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一般而言,天然气消费旺季价格较高,淡季价格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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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水平按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各地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

(含 9%增值税)

地区

基准门站价格(元/千立方米)

地区

基准门站价格(元/千立方米)

北京

1860

湖 北

1820

天津

1860

湖 南

1820

河北

1840

广 东

2040

山西

1770

广 西

1870

内蒙古

1220

海 南

1520

辽宁

1840

重 庆

1520

吉林

1640

四 川

1530

黑龙江

1640

贵 州

1590

上海

2040

云 南

1590

江苏

2020

陕 西

1220

浙江

2030

甘 肃

1310

安徽

1950

宁 夏

1390

江西

1820

青 海

1150

山东

1840

新 疆

1030

河南

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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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居民用气量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

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

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

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

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

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季节性差价政策

我国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更好保障居民供给。

编辑:段楚平

整合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昆明市发改委、昆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