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7部门出台《暂行规定》 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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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利用投诉举报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牟利行为加以规制,切实维护漯河市良好的营商环境。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以打假、维权、反欺诈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投诉举报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2023年,漯河市通过电话和投诉平台共接收投诉举报35324件。2024年前10个月,漯河市通过电话和投诉平台已接收投诉举报咨询62994件,其中投诉举报35224件,通过12345热线接受投诉举报6000多件。这些投诉举报中,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职业投诉举报行为,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而且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等权利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为此,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暂行规定》,旨在依法有效遏制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全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暂行规定》明确,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以投诉、举报形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查涉嫌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发现以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以投诉、举报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的,经营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综合考虑投诉人的身份、投诉目的、购买行为、投诉数量等因素,从12个方面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进行了列举式认定,从4个方面对牟利性举报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处置措施。

《暂行规定》还明确建立市级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从工作机制、行政执法、行刑衔接、司法保障、信用管理等各方面遏制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经营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提振其发展信心,激发其活力动力,从而推动全市经营主体健康高质量发展。

下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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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 刘大平

来源:产品可靠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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