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销售资管产品时,资管公司和代销机构均负有相应的适当性义务,理应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判断,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将适当的产品推介给可承受投资风险的投资者。资管公司和代销机构未充分履行适当义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代销机构应对其行为给资管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资管公司赔偿投资者后向代销机构要求赔偿损失的典型案例。
划重点
01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保守型投资者购买较高风险资管产品的案件,资管公司被判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02资管公司和代销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时均负有适当性义务,应对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适当性判断。
03由于资管公司和基金公司均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04最终,法院判决基金公司赔偿资管公司损失1000万元,驳回资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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