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 《办法》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且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鼓励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 鼓励依法利用自有土地、桥下空间、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地、公园绿地地下空间或未利用闲置空地、广场、边角空地、临街建筑退线区域、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办法》提到,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条件、交通影响评估情况以及停车需求情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同时,交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根据《办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管、科技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智能管理平台和区域停车引导系统,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现智慧停车。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可于12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信函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南楼海口市交通港航局综合规划科,邮编570135;电子邮件发送至jtgh@haikou.gov.cn。
来源: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