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翁将房产过户给50岁妻子后被“拒之门外”,法院:撤销房产赠与!

75岁香港老翁因房产赠与纠纷将50岁妻子告上法庭事件有了新进展。11月27日,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读特新闻记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对被告房产100%份额的赠与行为,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变更并承担所需全部费用。

据读特新闻此前报道,这起跨境房产赠与合同纠纷案于今年10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张某来自中国香港,于2008年与小25岁、来自内地的被告袁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基于袁某承诺为其养老送终,张某分两次将当时居住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过户登记在袁某名下。(👉新闻详情

赠与房屋后,两人的关系急转直下。在张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期间,袁某没有履行照顾义务,且辱骂和欺凌张某。张某在亲人帮助下搬到惠州租房住,由保姆照顾,经济来源于亲友支援。今年,张某因病在香港医院手术且需要定期治疗,仅靠政府补贴和亲友支援不足以支付高额医疗费、保姆费、房租等费用,急需袁某扶养和支付医疗费。由于多次联系袁某无果,张某将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屋100%份额的赠与行为。

10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为涉港赠与合同纠纷。原、被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原、被告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内地。涉案房屋也位于中国内地。本案双方没有关于合同适用法律的约定。但是涉案赠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涉案房屋所在地均位于中国内地。涉案赠与合同与中国内地具有最密切联系,故该案应以内地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夫妻,相互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两次将其婚前个人的房产50%份额赠与被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受赠案涉房屋后,应依法履行对原告法定扶养义务。在原告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告不提供医疗费、扶养费,将原告拒之门外,不履行扶养义务。受赠人的行为符合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撤销原告张某对被告袁某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100%份额的赠与行为;要求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全部费用。此外,被告袁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保全申请费1770元。

据民事判决书,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方于11月25日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尚未收到被告上诉的消息。此外,记者多次致电袁某,但电话无法接通。

(作者:读特新闻记者 陈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