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青州广电
2024-11-27 17:47
发布于山东
山东省青州市广播电视中心官方账号
关于严厉打击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绿化和环卫中心、环卫集团联合开展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常见违法行为包括:在店外、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生活垃圾箱外部乱扔、乱放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常见违法行为包括:将装修等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内部;在店外、道路等公共区域以及生活垃圾箱外部区域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常见违法行为:将餐厨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或雨水收集口等城市排水管道。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分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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