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黄先生帮朋友料理房屋装修事宜,临时请了一个装修工人做工,不料这名工人从围墙上坠落,出院一个多月后在家里死亡。事发后,其家属起诉黄先生索赔120余万元。
11月27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先生赔偿95万余元。黄先生认为,自己并非房屋所有人,不是适格主体,死者自身患有癫痫和高血压三级等疾病,死亡原因与高坠关联性没有尸检报告支撑。一审法院判决后,其已经提起上诉,该案已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帮朋友请工人临时做工,工人高坠出院回家一个多月后死亡
据黄先生介绍,去年6月,他帮一位朋友请人临时给房屋吊顶,双方约定的工钱包干费用是400元,吊顶面积总共只有6个平方米左右,却没想惹出了“大麻烦”:这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围墙上坠落后送医救治一个月,出院后未转院继续治疗,一个月后在家中死亡,死者家属为此将他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
李某某坠落区域。受访者供图
今年8月,该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宣判。
根据记者掌握的判决书,死者李某某的家属起诉称,2023年6月,被告黄先生联系李某某,安排其对渝北区某房屋室外围墙上方的管道进行包装美化,事后据被告陈述,约定的劳务费为800元,包装所需材料、场地由被告提供。
2023年6月30日,李某某依约至被告住所处进行管道包装美化工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李某某于当日下午3时许在操作过程中从二楼(围墙上) 坠落,造成颅脑、面部等全身多处损伤昏迷不醒,被送入重医大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李某某还是于2023年9月6日去世。事发后,李某某家属垫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提到,在李某某的出院时,医院出院诊断记录了李某某患有28种疾病,包括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左侧额颞顶枕部创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症状性癫痫[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以及左侧椎动脉闭塞等。出院医嘱:建议外院继续治疗;建议继续口服药物预防癫痫病3月,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原告产生医疗费用合计152 031.9 元,其中,被告黄先生垫付18593.2元。李某某在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5600元。
在审理中,被告黄先生委托本院就李某某坠落前是否失去意识或身体控制能力所致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6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某坠落前不排除自身因素(疾病)或工作中不慎以外因素。
死者家属索赔120余万元,被告:工人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无法证明具体死亡原因
庭审中,原告方提出了赔偿1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而黄先生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黄先生认为,李某某一直从事木工吊顶等工作,系专业人士,双方约定的是400元包干,由李某某自己携带施工专业工具,不受时间限制,独立施工,作业完成后验收成果,合格后再支付那400元费用,他与李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他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况且现场黄先生还准备了脚手架和安全绳,已竭尽所能的提供了安全施工条件。同时,李某某坠亡区域并非施工区。
另外,结合李某某有继发性癫痫、高危高血压病史,李某某极有可能是癫痫病发或高血压引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头晕、昏迷,失去对身体的控制能力,从而坠落。因此,李某某因自身疾病引发坠落、导致头部着地受伤,黄先生没有过错,要求黄先生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此外,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死亡结果系坠落所致。李某某出院时医院交代转院治疗,其后未遵医嘱转院治疗,出院一个月后于2023年9月6日在家中蹊跷死亡。原告所举示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系坠落导致死亡,被告也不清楚李某某死亡原因,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应当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被告。加之,李某某去世后没有报警,没有作尸检,也没有出具摔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
法院判赔95万余元,被告上诉后二审已开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请求主张的费用是否合理;二、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根据被告黄先生陈述,李某某提供工具为黄先生进行管道包装美化事宜,管道包装需要的主材由黄先生提供,而李某某负责进行对主材的切割和安装,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某主要提供的是劳动力,双方商谈的价格主要是工钱,因此,应当认定李某某向黄先生提供劳务,本案应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从提供劳务的场所看,管道包装的位置距离地面三米左右,被告作为雇主,在雇佣他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应当提供安全措施, 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经向李某某提供了安全绳或者安全帽等措施,也未进行安全提示,故其对李某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关于李某某,从其病历资料中,可知其自身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其坠落并不排除系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的,其对自身坠落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黄先生承担80%,由李某某自行承担20%。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负担95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没有评述李某某的具体死因,也没有提及高处的具体位置。黄先生称,施工处分为围墙内外,围墙上端是空的,没有任何施工区域,李某系爬上围墙,而他提供的脚手架和高凳等均在2米以下,无须作安全护防,加之李某也不是从他提供的脚手架上摔下去的,而是从2.7米高的围墙上坠落的,这里并非施工区域。
11月27日,记者从黄先生处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他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理由中其写到:死者出院回家一个月后死亡,家属未报警处理,未进行尸检,死因至今不明。一审将死亡绝对完全归因于受伤,认定事实错误。李某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擅自脱离正常作业面和安全措施,擅自站在围墙上非正常作业,是造成受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上诉人对李某某受伤不承担责任。
上诉理由还提到:装饰装修产生纠纷的,应当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使上诉人没有陈述所有权人,法官也应当主动审查。其朋友李女士系涉事房屋所有权人,委托黄先生与李某某商量吊顶费用和验收事宜。与李某某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是李女士而非黄先生,黄先生不是适格被告。
目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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