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廖江南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廖江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廖江南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3年,被告人廖江南利用担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采矿分院院长、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副院长、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职务升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9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20年6月至8月,廖江南在担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擅自改变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常经营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江南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廖江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所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