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将公开资料汇编整理成手册转而销售或赠与他人,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期,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官经审理认为,两本手册都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了处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被告通过网络直播间销售财会类课程,并在售后赠与被诉侵权手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系一家研发、提供会计培训课程的教育类科技公司,该公司参照公开的会计准则等材料,根据财会工作经验,对材料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并添加实务图例予以说明,自行编写印刷了《会计做账速查手册》《会计报税速查手册》,并对外销售。
原告发现被告在某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管理、会计等课程,对于购买课程的就赠与上述两本手册,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此,被告辩称,两本手册均属于课程赠品,并未单独销售,且原告的两本手册是有公开的资料合成所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因此认为原告也并非著作权人。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采用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表达方式,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将会计做账和报税的基础知识、实务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进行了精心的选择和编排。两本手册每节使用要点式罗列及文字、图片、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讲解说明,逻辑严密、条理清晰,实操性强。
“不论两本手册中的文字、图片、图表是否系原告原创,或取材于他人已公布的相关内容,两本手册都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进行了处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商事审判庭法官杨秋月解释道,相关配套讲义、教辅资料作为在线教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质量及独创性受到消费群体的关注,已成为消费群体选择、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因此,在线教培行业的参与者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教辅材料,构成对他人汇编作品权利的侵害。
对于被告认为的两本手册并非单独售卖,而是视频课程的附赠资料,不构成侵权。法官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提供涉案汇编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汇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被告是有偿销售还是无偿附赠涉案两本手册,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认定。
来源: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