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惩戒!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围绕相关话题,11月26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副司长邢晓东、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副局长刘伯超、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杨青出席发布会。   

1、为何要制定《惩戒办法》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作为非接触性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有庞大的支撑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灰产从业者,通过出租出售电话卡和银行账户、贩卖个人信息、推广引流、程序开发、“跑分”洗钱等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除诈骗手法多变、技术对抗升级、作案窝点转移境外等原因外,诈骗犯罪团伙能够通过购买、租用、借用等方式源源不断获取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作案工具,也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为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切实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工作,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制定本《惩戒办法》。

《惩戒办法》主要内容

《惩戒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依据原则。《惩戒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

二是确定惩戒对象。《惩戒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

三是细化惩戒措施。《惩戒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

四是采取分级惩戒。《惩戒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2年或3年的惩戒时限,对惩戒期限内多次纳入惩戒名单的,连续执行惩戒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对不同惩戒对象适用的惩戒措施作出区分,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五是规范惩戒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六是设置申诉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3、针对不同对象,惩戒期限如何确定?

《惩戒办法》规定,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3年。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适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惩戒期限为2年,明确对不同惩戒对象实施不同种类的惩戒,体现过惩相当。

4、惩戒措施有哪些?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

二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

三是暂停为被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此外,有关被惩戒对象信息将被移送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惩戒范围包括被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以及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等。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被惩戒对象名下存量业务的使用,二是不得为被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在收到公安机关惩戒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

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

5、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如何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精准治理工作,按照“精准研判、精细操作、精确打击”的总要求,组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统筹做好涉诈风险防控和优化服务工作。

一是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

二是要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的体系,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要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三是要加强技防建设,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断地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是畅通群众的异议申诉渠道,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且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提升支付服务的水平。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统筹、协调、依法、规范思路,继续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统筹便民利民和风险防控,推进涉诈“资金链”的无感的精准治理,切实保护好群众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