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八十八)

如何认定处理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上)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


但现实中,群众的知情权被“忽视”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都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条例》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理解把握该条款,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充分认识保障群众知情权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助于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更高要求。《条例》督促各级组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升治理效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是有助于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只有公开透明的环境,才能让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失去生存空间。


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往往对信息公开不放在心上,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究其原因,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的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还有部分党员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或是为了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等。而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信息公开,让群众通过事前了解、事中参与、事后监督,能够促进各级组织及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编辑:张利忠赵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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