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乐高积木销售逾11亿元,上海法院开出6亿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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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汕头市某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1:1复刻其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等标识对外销售。

期间,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某腾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树某、被告人陈坤某、被告人陈某钿、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朱某分别参与到了生产、制作、销售的各个环节之中。

经鉴定,某腾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某腾公司生产、销售仿冒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3亿余元,查扣的待销售玩具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的参与金额与某腾公司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某东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腾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被告人陈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坤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陈某钿、被告人陈某、被告人朱某也被分别追究了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某腾公司、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陈某钿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结合某腾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以及多名员工的供述及证言,足以认定某腾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判结合某腾公司以及陈树某、陈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曾因侵犯乐高著作权被判处民事侵权等因素,对某腾公司、陈树某、陈坤某等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量刑适当。据此,遂作出驳回抗诉、上诉,准许陈某钿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审理同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所处刑罚最高的一起案件。

法官指出,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未经权利人某高公司的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规模地仿冒某高公司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1亿余元,系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且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之后仍不知悔改,将生产地点和仓库搬至他处以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上海法院以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刑事犯罪为导向,彰显了上海法院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