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解答

【你身边的公共法律服务】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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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及法网咨询总计1264件,共计回拨解答热线非工作时间留言咨询116个。其中,热线总接通率为99.63%,热线15秒内接通率为97.36%,热线服务评价满意度、热线回访率、法网总接待率及法网服务评价满意度均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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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咨询类别分析:涉及民事类咨询共714件,其他类型咨询550件。其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相关问题咨询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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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11月份群众咨询的热点问题,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享以下3个小案例:



01
【案例一】工伤“私了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问题回顾:咨询人王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刘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与刘某就工伤赔偿事宜沟通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就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疑惑。


律师解答: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等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的,同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赔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以该协议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予以撤销,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工伤赔偿协议,最好是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了结果之后再进行。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2
【案例二】拒绝支付修车费用,可以扣下债务人的财物吗?



问题回顾:维修厂老板王某为蒋某维修汽车,修好后王某向蒋某索要维修费用,但蒋某拒绝支付,王某因此扣留了该辆汽车。蒋某表示汽车是自己所有,想要回汽车,王某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是否有权继续扣留该汽车。


律师解答:王某与蒋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汽车维修承揽合同,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本案中,王某可以善意取得刘某汽车的留置权,可以继续扣留该汽车。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03
【案例三】出借机动车要慎重!



问题回顾:于某向刘某借车,刘某想着平时跟于某关系不错,便同意了。于某驾驶刘某的车出游当天,因路上车辆较多,加之于某对所借车辆不是很熟悉,慌乱中不慎追尾了前方车辆,交警认定于某对事故负全责,同时又查出该车辆交强险到期未续保,交警依法扣留车辆并处罚款。刘某认为是于某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于某支付赔偿款及罚款,于某却认为刘某明知车辆脱保还借车,导致本来可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事故无法理赔,应当由刘某承担车辆事故的赔偿和罚款,二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


律师解答: 于某作为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作为车主,是车险投保义务人,有责任及时查验车辆保险状态,所以刘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事故予以赔偿,但被侵权方可以要求二者同时给予赔偿,二者事后可再进行内部追偿。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责任编辑│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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