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27日讯 11月26日,记者从潍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市政府重点立法项目,已经2024年9月12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10号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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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和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和行为准则,引导其依法行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我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了近5年,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在制度有效期即将届满之际,通过立法工作对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起草和审查过程

项目确定后,全面梳理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网站、立法民意征集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和审查期间,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意见,组织部分县市区和重点部门两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同时研究借鉴了青岛、日照、广州、无锡等地经验,开展集中修改10余次,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七条,以上级规章为依据,结合潍坊市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规范程序要求、营商环境建设、赋能高质量发展、压实监管职责”等四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全面规范程序要求。强调文件制定要务求实效,突出问题导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控发文数量,凡上级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发文,部门能够自行或联合制定的,不得提请政府制定;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最新要求融入《办法》,明确审查要求,压实部门责任;建立辅助审核、协助审核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协作联动,发挥政府决策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等智囊团作用,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创新设置“涉企规定”专章,细化涉企文件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设定适应调整期,要求文件制定时要为经营者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间;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承诺,确因法定事由无法履行或需要调整的,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经营者利益;完善评估清理制度,明确评估清理的情形、职责和结果运用,推动评估清理规范化、高质化。

强化审核职能,助力改革发展。建立容缺审核机制,变被动审核为主动服务,规定涉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双招双引的重要文件,可以容缺受理、快审快结;加大改革事项审核保障,明确涉及探索性改革事项尚无明确依据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采取明示法律风险的方式放行,为推进改革提供法治支持;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将审核关口前移,对时间紧迫、法律关系复杂、和群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审核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指导。

压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各部门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推动审核机构建设,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还分别明确了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和审核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

贯彻落实措施

《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迈上法治化、规范化的新台阶。

强化宣传学习。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等多种途径,对《办法》全文及解读进行广泛刊发、播报。围绕《办法》核心内容和重要举措,组织各类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办法》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积极性。通过立法解读、专门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学好《办法》,推动各级各部门同步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深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工作的了解,形成良好的学习参与氛围,为《办法》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细化工作举措。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规范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从源头上规范依法行政,实现以“制度”促“治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涉企文件专门规定,强化企业服务保障,完善文件评估清理制度,用规章“硬举措”提升政策“软实力”。积极推进重要文件容缺审核、改革事项保障等创新举措,推动合法性审核变“被动”为“主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办法》确定的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抓好监督考核。抓住《办法》实施契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合法性审核实现市、县、镇街三级全贯通。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周文清 潍坊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