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首店发展实施细则出台,新机遇来袭!

陵水黎族自治县

鼓励县域内首店发展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陵水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快速提质发展,通过大力发展首店经济,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助力陵水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开设独立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海南首店、陵水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每年新增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主体

首店设立奖励申报主体:2024年1月1日起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开设独立法人企业性质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海南首店、陵水首店的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企业。

第四条 申报时间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首店设立奖励:申请单位的品牌应符合文件术语解释中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

(二)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

(三)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属于上述品牌的中国(内地)首店、海南首店、陵水首店;必须是由品牌方自营或其授权单位或与品牌方合作开设的实体店铺(包括旗舰店)。

(四)申请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五)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注册登记且开展实质性经营。


审核程序

第六条 本细则的申报受理单位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务局,审核程序主要包含资料接收、资料审查、上会审定、项目公示等相关必要程序。

(一)组建工作小组。由县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配合,组成审核认定和奖励工作小组;申请对象按照要求自主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商务局。

(二)审查核定。县商务局会同其他小组成员采用实地调研、会商会审、随机抽查、公示公告等方式对申请对象上报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各项数据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定备案。县商务局将工作小组联审结果呈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确定奖励发放事宜,并报县政府备案。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首店设立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2)

(三)申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信用中国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信用中国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无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

(五)品牌证明材料:

1.品牌入选榜单材料。

2.在各地已开业的门店资料,包括: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注:中国(内地)首店需提供国际1家门店];门店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含门头照、店内照);门店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3.媒体宣传材料,包括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页截图和链接[备注:中国(内地)首店需提供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1次(含)以上]。

(六)申报主体开展实质性经营证明材料:

1.申报项目门店的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2.品牌方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店承诺书。申请项目为旗舰店的需提供:旗舰店与普通门店对比证明材料(含图片和文字);媒体对该门店旗舰店概念的宣传材料(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或网页截图和链接)。

3.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4.申报项目的门店开业宣传资料。

5.申报项目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包括门头照、店内照,注明拍摄时间)。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有关术语的解释:

(一)国际知名品牌:原则上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全球商业服务品牌价值100强》。

(二)国内知名品牌:原则上品牌须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大众点评必吃榜》,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德勤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近三年《中国餐饮业100家领跑企业名单》。

(三)中国(内地)首店: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同品牌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等)开设1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1次(含)以上。

(四)海南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海南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

(五)陵水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陵水黎族自治县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不得重复获得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列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施行过程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换算的,按申请单位实际投资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所指的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测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来源:县商务局

编辑:王海滔

审核:殷礼嘉 龙仕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