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1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郭宸)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立法法、监督法修改后也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介绍,2007年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升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适时修改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标准,将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纳入合法性审查标准。同时,增强纠错刚性,增加了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立即停止执行的规定。在保障机制上,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以及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的相应措施,并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评价内容。条例修正草案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规定探索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要求在法规中予以注明。建议将报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发文目录的时间提前,同时对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将可以进行联合审查的情形修改为应当进行联合审查,提升备案审查的含金量,体现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