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程瑶瑶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跑分”,结果沦为犯罪“工具人”。近日,由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1月26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11月26日晚,郑某某在散步时,遇到正在招工打广告的杨某某。对方称,只需提供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参与“跑分”,就可获得取款金额1%的好处费。
见帮忙取个钱就能轻松获利,而且不偷不抢比干活轻松,郑某某当即表示同意。次日,在杨某某的安排下,郑某某和其他提供银行卡的人分批去“跑分”。中午时分,郑某某的银行卡内到账5万元。在取现成功后,郑某某获得了500元好处费。
2022年11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因遭遇网络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其中一笔被诈骗资金,流入郑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后被取现,郑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另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2024年6月19日,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在明知卡内资金来路不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代为取现、配合转账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沙洋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近日,当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所谓“跑分”,就是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搭建平台,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途径将涉案资金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一时之利,随意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售或者租借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触犯法律。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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