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含有地名的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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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凡瑜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我们经常见到有些商标中含有地名,比如:巴黎欧莱雅,图片等等。因某些地方的人文或自然因素使其产品在某一方面具有良好的口碑,因此商家在其商标中添加地名往往是想表示产品提供者或者产品来源于某地。虽然从商业的角度来说,在商标中添加地名可能会增加产品的销量,但是须知往商标中添加地名是要受到《商标法》的严格限制的。

本文讨论的是关于含有地名的商标本身的可注性问题。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该法条向我们传达的三层法律规定:

第一层







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展开来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的规定,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含:

1. 标志仅由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例如:第20478400号“金东”商标(“金东”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名);
2. 标志含有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例如:第43525329号“大美雅江”商标(“雅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3. 文字构成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容易发生产地误认的,例如:第30283813号“”商标(“北川”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4. 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例如:第7383844号“川渝”商标;
5.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但将地名与“市、县、区”等组合使用,地名含义明显的标志,例如:“青藏”等。

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包含:

1. 标志仅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例如:第18982590号“”商标;
2. 标志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例如:第39965759号“IRO PARIS”商标、第26224782号“老京都蔡记”商标;
3. 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例如:小吧黎,等等。


第二层







如果地名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

例如:第21809458号“无极帝国”商标(“无极”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行政区划的名称,商标“无极帝国”已产生了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该文字指定使用在牙膏等商品上,尚不致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无极”相联系,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第19254463号“柳州螺蛳粉”证明商标(注册人:柳州市螺蛳粉协会,核定使用商品:方便粉丝;米粉)。


第三层







不符合上述两点规定,但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虽然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能面临被依法宣告无效的风险,因时代背景的不同、行政区划的变更以及申请人使用经营情况的变化等因素,是否能够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得以成功维持商标的注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此文对此不展开论述。

中国幅员辽阔且世界各国的知名地名也数不胜数,鉴于申请人个人认知的局限性,看似显著性很强或者很有个性商标没准就会踏入“含地名”商标的禁区,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应当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及时规避可能发生的驳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