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抵押别墅的借贷纠纷八年后引发刑案:债权人被控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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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广西贵港桂平市的梁谷因与广西贵港桂平市的陈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

022014年5月,梁谷与潘某某签订一份《借条》及所附说明,约定潘某某因抵押陈某某的高迪山一区某栋别墅贷款600万元,梁谷需将600万元给付潘某某。

03然而,梁谷一方认为,陈某某和潘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梁谷签订借条是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借款而进行的正常民事诉讼。

04目前,青秀区法院已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上级部门调取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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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995号,坐落着‌嘉和城高迪山(一区)别墅‌群,因为其中一栋别墅,来自广西贵港桂平市的梁谷如今身陷囹圄。

2014年5月,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潘某某与梁谷签订一份《借条》及所附说明,双方约定:潘某某因抵押房主为李某(实际为陈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区某栋别墅贷款600万元,因李某将该栋房屋转让给梁谷,潘某某需将600万元给付梁谷,由梁谷还给银行。

此后,潘某某分多次将600万元转给梁谷。但时隔多年以后,2023年8月,梁谷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24年4月底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

检方认为,该别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贷款,梁谷以指使韦某某等人威胁潘某某签订借条,并以闹事、威胁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此外,检方还认为梁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梁谷的家属则认为,梁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和陈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债权债务关系,是为索要回属于自己的借款而进行的正常民事诉讼,没有伪造证据和虚构事实;梁谷与潘某某签订的借条,也是因陈某某欠梁谷钱才将其别墅抵给梁谷,对于潘某某抵押该别墅贷款,是陈某某和潘某某所说,梁谷并不知情,其基于要回自己财物的目的向潘某某索要600万元,梁谷并不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

青秀区法院下发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由于上级部门调取案卷,目前青秀区法院已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济纠纷多年后变刑案

债权人被羁押

梁谷是桂平人,目前户籍在南宁。根据其情况说明,其于2010年经桂平老乡认识陈某某,彼时陈某某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向梁谷有过多次借款经历。

相关刑案材料显示,2013年11月17日,梁谷与陈某某妻子的堂妹李某签订一份8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该借款合同债权人一栏留空未填。此后梁谷安排韦某某等人带李某到银行柜台采取“一存一取、钱不离柜、循环转账”的方式操作转账,分多笔将840万元转入李某银行账户后又立即取现转存,李某未取得该笔840万元款项。

2015年4月,梁谷安排黎某某去法院起诉李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取得该笔款项,遂驳回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9日,梁谷又和陈某某签订了《借据》,金额为1000万元,同样采取“一存一取、钱不离柜、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梁谷姐姐梁某和陈某某之间的转账流水,陈某某未实际取得这1000万元。

2015年7月,梁某将陈某某及其妻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某归还梁某1000万元及其利息。

在这两次借款协议之外,2014年5月,在陈某某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梁谷与潘某某签订一份《借条》及所附说明,其借条内容为:潘某某因生意周转,收到梁谷以现金出借的600万元,如到期未还按5%付月息,立此为据;所附说明内容说明了这笔600万元款项的由来:陈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区别墅,已由潘某某抵押给银行贷款600万元,该600万元由潘某某使用,现别墅已转让给梁谷,所以该笔贷款应由潘某某给梁谷,梁谷归还给银行。

2014年6月至7月,潘某某分多次将600万元给梁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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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谷和潘某某签订的借条及所附说明

九年之后的2023年8月,梁谷被南湖分局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当年9月被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陈某某和潘某某的多部手机号,电话均无人接听,发送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得回复。

检方指控诈骗和敲诈勒索两宗罪

被告人认为系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2024年4月底,梁谷被青秀区检察院公诉至青秀区法院,并被控两项诈骗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检方认为,2013年11月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均系梁谷逼迫陈某某和李某所签,840万元借款协议被法院驳回。1000万元借款协议经法院判决后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北流市人民法院将陈某某妻子位于南宁市某小区名下房产拍卖,并将执行款31万余元元支付给梁谷姐姐梁某。另查明,至2013年11月20日前,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梁谷借款416万元,已归还本息449.9万元。此外,2013年12月,被告人梁谷逼迫陈某某出具《委托书》,由梁谷代收陈某某应收的南宁市长堽村四组三产综合楼工程款850万元,事后梁谷通过协商向该综合楼工程发包方实际收取到工程款500万元。在梁谷故意捏造事实提起上述民事诉讼前,陈某某已偿还梁谷所有借款本息。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在涉嫌敲诈勒索罪名中,检方认为,2014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梁谷通过陈某某约被害人潘某某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某茶庄,梁谷以陈某某的别墅用于潘某某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为由,逼迫潘某某向其出具一张600万的借条。潘某某表示,陈某某别墅并未用于其抵押贷款故不同意,梁谷指使韦某某前来一同威胁潘某某,潘某某后被迫向梁谷出具一张借款60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梁谷拿到该借条后,指使韦某某等多人到潘某某的公司采取堵门、打砸、拉横幅等方式闹事,干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该公司无法正常办公,期间还多次发出威胁短信要求潘某某支付600万元款项。潘某某被迫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分11笔转账给梁谷共计600万元。梁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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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别墅

不过,对于检方的指控,梁谷及其家属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诈骗罪,梁谷家属表示,梁谷和陈某某认识后,双方不时发生资金拆借往来,从2011年开始陆续出借给陈某某数十笔款项,双方有借有还。至2013年11月经双方拢账,陈某某还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余万元,为此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其没有采用逼迫等手段,双方都是自愿的,银行流水也是为了保险起见去银行制造的。后陈某某没有还钱,其起诉是要回属于自己出借的财产,没有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目的。梁谷借钱给陈某某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本案梁谷是诉讼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不是被害人自愿给付。

对于检方认定的金额,梁谷一方也不认可。梁谷家属认为,梁谷曾多次以现金形式给予陈某某借款,至今陈某某的借款也没有还完,并不如检方所称那样陈某某已经将欠款还清。

对于敲诈勒索罪,梁谷一方则认为,从600万元款项的发生背景及梁谷的主观故意看,潘某某向梁谷转账600万元是基于此前潘某某与陈某某商量,潘某某使用陈某某的别墅作为担保物,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该别墅对应的贷款份额为600万元。基于梁谷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陈某某将别墅转给梁谷,三方商定使用该别墅抵押所获得的贷款份额600万元由梁谷使用,但最终的偿还责任亦是由梁谷承担。潘某某向梁谷出具的《借条》可以明示这些内容。在此期间,梁谷未对潘某某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该款项,只是通过上门催讨及短信催告的形式,要求潘某某尽快支付款项,言语或行为在客观上不构成威胁、要挟,不能达到使潘某某基于恐惧的心理交付财物的程度。梁谷、潘某某、陈某某三方是相识多年的朋友,此前梁谷曾向潘某某出借款项。《借条》是三方协商一致的解决别墅贷款金额事项的结果,若因该款项发生纠纷,也应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非刑事犯罪。时至今日,梁谷也没能办理别墅登记。哪怕潘某某主张该别墅并未用于贷款,其也是和陈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梁谷当时对别墅是否用于贷款并不知情,均系陈、潘二人所言。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今年7月,青秀区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以上级部门调取案卷可能导致该案较长时间无法审理为由,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针对此案,红星新闻记者应青秀区法院的要求发送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复。青秀区检察院和上林县公安局亦未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