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10月26日,秋高气爽,熊某正在自家田地忙着秋播。早在两天前,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熊某还在为家里35亩农田的秋播问题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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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往往处于“沉睡”状态。今年4月,京山市检察院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看守所结合拘役罪犯的平时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研判,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京山市看守所经分析研究,制定了拘役罪犯“回家”的实施细则,规范审批监管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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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初,熊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正值秋播季节,熊某却因服刑无法回家,家中35亩农田无人耕种。正在发愁之际,熊某想起驻所检察官在与服刑人员谈话时提到过“回家权”。10月24日,熊某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回家处理秋播事宜。京山市看守所会同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核实了相关情况,考虑到熊某以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秋播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影响熊某来年的生计,在综合研判了熊某的平时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后,看守所最终同意了熊某的回家申请,妥善解决了35亩田地的秋播问题。

10月28日,处理完秋播事宜的熊某按时返回监区。经过这“一去一回”,熊某真正感受到自由的可贵,他向检察官表示,现在只想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家,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严守法律红线。


拘役罪犯的“回家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这项权益往往处于“沉睡”状态。允许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回家”,既是对法律的严格落实,也是以更人性化、社会化的方式促进犯罪分子改造和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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