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晚,王某伟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尉氏县蔡庄镇东街村时,被尉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158.39毫克/100毫升,属醉驾。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王某伟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交案侦部门进一步处理。
11月15日下午,李某民酒后驾车行至尉氏县朱曲镇花李村路段时,被尉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0毫克/100毫升,血醇检测结果为308.78毫克/100毫升,属醉驾。在进一步核查中发现,李某民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的轿车逾期未检验。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其移交案侦部门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