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家暴不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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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在第21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检察机关发布了数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反家暴案例,强调家暴不是“家事”。

02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中,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为主,约占八成,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对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03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会从保护弱势群体、预防次生犯罪或衍生犯罪的角度,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

04此外,检察机关把反家庭暴力作为监督办案的一项重点工作,通过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推动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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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家庭暴力相关新闻登上热搜时,触动了很多网友的心。那些关心案事件受害者的网友们,写下一条条蕴含关爱与力量的留言,令人动容。

家庭暴力,令身处其中者心生畏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家庭暴力为案由进行检索,可以发现这些案件的起因多样,如离婚、赌博、吸毒、酗酒以及婚外情等。而情形严重者,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

11月25日,在第21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记者采访了数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反家暴案例。反家暴案件的办理,也是全国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成效的生动体现。期待通过讲述这些案件,鼓励那些深陷家暴“泥沼”的人,勇敢拒绝以家事为名的伤害行为,并进一步申明“家暴不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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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是暴力的庇护所

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界定,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根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一般可以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不同类型。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中,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虐待为主,约占八成。尽管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总体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但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对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涉家庭暴力案件除了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还因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容易出现以家事为名而“和稀泥”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有力申明“家不是暴力的庇护所”。

王某和胡某是再婚夫妻。结婚后,王某疑心很重,经常怀疑胡某与其他男人有染,多次打骂胡某,结婚8个月后二人便离婚。2021年11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来到胡某住处商谈事情。因言语不合,王某绕到胡某身后,掏出菜刀砍向胡某后颈部。胡某挣扎着起身,从王某手中夺下菜刀。在撕扯过程中,胡某摔倒在地,王某趁机抢到菜刀,砍伤胡某的头部和面部。

胡某强忍疼痛,再次抢下菜刀,使劲扔了出去。王某仍未罢休,捡起一块砖头朝着胡某的头部砸了过去,胡某挣扎起身,躲藏起来。不见胡某的身影,气急败坏的王某看到胡某的两个女儿正在睡觉,便用砖头连击两个孩子的头部。

经鉴定,胡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两个孩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该案被移送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仔细查阅案件卷宗、走访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设有监控,建议公安机关对相关监控视频进行调取。此外,该院还提出数十条补充侦查意见,包括寻找案发现场证人提供证言,深入调查王某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及其过往经历等。

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发现,在两个孩子受伤后,王某继续拿着砖头下楼寻找胡某,仍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且王某在案发前曾用手机搜索杀人的后果,表明其当时有杀人的想法。最终,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依法从严打击。”在最高检检委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看来,家不应当成为暴力的庇护所。从严打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起到警示作用,能够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隐忍不会“风平浪静”

仔细梳理过往判例,不难发现,在2015年之前,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家庭暴力中杀夫行为是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虽从酌定从宽情节方面作了相应考量,但对于认定受家暴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防卫性质,仍较为谨慎。

而在2015年之后,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例逐渐增多。2018年以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呈现一定增长趋势。

近几年,针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处于激愤、恐惧状态下,为摆脱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实施杀害、伤害施暴者的案件,检察机关始终秉持严谨态度,认真研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置。

李某与田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后,李某经常因琐事殴打田某。2022年9月,田某怀孕了。两个多月后的一天傍晚,田某被李某打骂后选择报警。经民警劝解,田某匆忙赶去上夜班,李某则到附近酒吧喝酒。次日凌晨5时许,李某回到住处后,越想越郁闷,随后对田某打骂近3个小时,埋怨其不该报警。其间,田某逃至屋外,李某将其拖回到屋内,持续踩踏、踢踹其腰腹部。田某忍无可忍,一边挣扎,一边抓起水果刀刺向李某,致其左胸受伤。随后,田某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田某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依法介入。

案发时,双方属于共同生活的恋人关系,伤人者还是孕妇,如果定性不准确,有可能激化矛盾。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研判后认为,田某在较长时间内连续遭受李某施暴,且处于封闭空间无法逃脱,在紧迫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实施了持刀反抗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重伤的后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于是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在该案办理中,要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施暴者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者损害的程度及既往家暴的频次及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认为,对无法忍受长期家暴而反抗,伤害、杀害施暴者的,应依法从宽处理,符合条件的,依法认定正当防卫、作不起诉处理。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后,如何准确把握施暴者的社会危险性,同样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陈某与龚某结婚后,七年多时间里,陈某曾多次因家庭矛盾殴打龚某,看着可爱的女儿,龚某选择了隐忍。一天晚上,龚某与朋友外出过生日,陈某因龚某未接电话,就将其衣物等丢在家门口。当龚某回到家、默默清理被丢在门口的衣物时,陈某突然上前踢踹了一下龚某背部,导致龚某摔倒后面部擦伤。可陈某并没有就此收手,继续用脚踢踹龚某腰背部,龚某再次倒地,鼻子因擦伤而流血不止。但陈某的暴行仍未停下,一边谩骂一边用拖鞋殴打龚某。整个过程中,龚某始终没有反抗,后被陈某揪着衣领拖回家中。次日中午,龚某最终选择报警。经鉴定,龚某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据悉,陈某在2012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案发之前曾多次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此次到案后,他仅承认打过龚某,但辩称不知道龚某眼部伤情是如何形成的,拒不认错和道歉。云南省广南县检察院经仔细审查,认为陈某具有再次伤害龚某的较大可能性,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我们会从保护弱势群体、预防次生犯罪或衍生犯罪的角度,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一贯表现、犯罪后认罪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云南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万玮表示。

拒绝“准家庭”内的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作为家庭暴力处理,这通常发生在具有寄养、同居、恋爱、前配偶关系的“准家庭”内。

骆某与陈某自大学时起就开始谈恋爱,大学毕业后不久,因经济压力及性格原因,二人多次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陈某向骆某提出分手并搬离两人的住所,独自租房居住。骆某为了继续维持恋爱关系,曾多次前往陈某的出租屋纠缠。

有一次,骆某上门寻求复合,再次遭到陈某严词拒绝。感到和好无望的骆某,产生了与陈某一起死的想法,随后,他将陈某抱到窗前并推了下去,自己跳楼自杀。陈某从五楼掉落到二楼阳台顶棚,导致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头皮血肿、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骆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针对骆某提出其对陈某没有杀人故意、仅有伤害故意的辩解,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复勘现场,并咨询专家。“骆某从五楼高处将被害人从窗口推下,无法控制陈某的下落姿态及着地部位,陈某不仅可能砸穿雨棚掉落到地面,更有可能头部着地,具有较高死亡风险,于是,我们依法认定骆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缪沁延告诉记者。

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骆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认定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犯罪未遂、限制行为能力等量刑情节,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家庭暴力案事件,除了发生于上述基于恋爱关系的“准家庭”内,也常发生于离婚诉讼持续期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者筑起了一道“保护墙”。

在离婚诉讼期间,徐某彬对李某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依李某美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徐某彬多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使用刀具和言语恐吓方式,威胁李某美的人身安全。有一天,徐某彬携带汽油到李某美租住的按摩店内,点燃后逃离现场,导致按摩店内部分物品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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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锦绣芳华”办案团队联合锦江区妇联为被害人提供综合帮扶。

“我们在应邀依法介入后,围绕拒不执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取证意见。徐某彬最终因犯放火罪、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川省会理市检察院检察官骆开燕告诉记者,该院还注重加强与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家暴案件通报机制,畅通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渠道。

纵观这些家庭暴力案件,施暴者的言语攻击、棍棒相加,使受害者的人格被践踏、身心受损害,有的险些断送性命。如何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把反家庭暴力作为监督办案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检护民生”的切入点。“我们强化办案指导,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注重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推动矛盾化解;开展司法救助,帮助遭受家暴者解决生活困境;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遭受家庭暴力者维权;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公众讲述家暴‘反杀’正当防卫案件……”采访中,侯亚辉向记者介绍了普通犯罪检察部门开展的具体举措。

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期待各方不断努力,使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使施暴者不敢做、不能做、不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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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记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