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第一大股东黄志明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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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在相关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02公司第一大股东黄志明因与他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被出具警示函。

03黄志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被警告。

04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892.618000万人民币,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街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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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1月26日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0号、91号显示,经查,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2月27日,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黄志明(身份证号:******************)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199万股股份,通过该协议委托他人代持。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18年至2021年的半年报、年报、年报摘要和2022年半年报等相关报告,以及2020年2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10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二次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三次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四次修订稿)》、2020年12月《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2022年7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2022年8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等有关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存在股权不明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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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明(身份证号:******************)作为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科技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2015年9月起担任田中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经查,黄志明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2月27日,黄志明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将黄志明持有田中科技的199万股股份,通过该协议委托他人代持。

上述情况导致田中科技未在2018年至2021年的半年报、年报、年报摘要和2022年半年报等相关报告,以及2020年2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10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二次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三次修订稿)》、2020年11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第四次修订稿)》、2020年12月《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2022年7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2022年8月《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等有关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存在股权不明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黄志明作为田中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担任田中科技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黄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黄志明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智能机器人研发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1日,公司坐落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街77号(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法人是黄志明,注册资本为10892.618000万人民币。

(台海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