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到“互撕”!招商证券与中安科互诉索赔,十年前财务造假旧案纠纷再起

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蓝丽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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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中安科(600654.SH)与招商证券(600999.SH)互相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让多年前的一起并购案再次浮出水面,其背后牵扯到数千名投资者索赔案件。

2015年1月,中安科的前身飞乐股份,成功用28.59亿元收购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的全部股权。而招商证券担任这起并购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最早于2013年5月就与飞乐股份签订协议。

但在并购完成三年后,2018年1月,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书,这起并购案中,被并购方中安消技术虚构收入预测、虚增收入,资产评估金额大幅虚增54.46%,导致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此之前,中安科的股价经历暴涨暴跌。行政处罚落地后,中安科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将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以及招商证券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方进行赔偿。

时过境迁,这起案件中最受关注的两名当事人,信披主体中安科、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在2024年再产生新的纠葛。从曾经的合作方、共同被告人,再到如今互为原告与被告,项目当事方与中介机构的矛盾凸显。

双方“互撕”

10月12日,中安科发布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其向招商证券索赔合计15.31亿元,包括中安科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处罚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以及当年聘请招商证券作为财务顾问的费用3150万元。

在中安科起诉一个月后,招商证券进行了“反击”。11月18日,中安科以被告人的身份再次披露诉讼公告。公告显示,招商证券向中安科索赔2.79亿元,此为截至当下其向7804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现招商证券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根据过往的多个公告,中安科数千名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以下简称“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对中安科及其董事、中安消技术、以及多家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并要求相关董事人员、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代周报记者获取的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2名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外部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22日,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判决出来后,中安科赔偿了一部分投资者,但中介机构当中,只有招商证券进行了赔偿,其他机构或已注销,或者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该知情人士还透露,一般来说,投资者应该先去找主要责任人中安科索要赔偿,再去找连带赔偿责任的机构,但有部分投资者会直接找券商,因为他们认为券商赔付能力更强。

天眼查APP显示,瑞华所于11月12日、11月20日两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金额合计21.32万元。

11月22日,时代周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安科,其证券部门人员称,“从2022年12月公司(完成重整)开始,就已经在逐步向之前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初步统计的话,之前是有8000多名中小投资者(追偿),目前已经超过90%的进展”。

从双方透露的信息来看,招商证券已赔偿的投资者人数7804名,接近中安科证券部人员透露的赔偿进展。不过,后者并未透露中安科方已赔偿多少投资者。

谁是责任主体?

中安科在10月披露的起诉状中列举了两条针对招商证券的诉讼理由,且称后者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第一条,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第二条,中安科认为招商证券“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实际上,2018年1月,证监会在向中安科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就已明确表示,被并购方中安消技术,是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分别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收入,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

而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安科(曾用名“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证券简称“中安消”)据此虚增评估发行股份,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彼时证监会对中安科、中安消技术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管处罚合计280万元。

图片 图片来源:截图自中安科于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但在两年前,2022年8月,针对中安科的案件,招商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9月,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超千万元。

证监会查明,招商证券未对中安消技术虚构盈利预测的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对此,证监会没收招商证券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对2名项目主办人则分别罚款5万元,合计共罚没6310万元。

招商证券作为中介机构的罚款金额,要比中安科高出数十倍。彼时也正值监管趋严,2022年9月,中证协发布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以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为导向,进一步明确保荐机构的基本职责和执业标准。

什么情况下可向其他相关方追偿?

近日,针对该纠纷,盈科律所商事律师团队高级合伙人瞿琨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证明方面,相关判决书已认定招商证券在虚增收入上有过错,对中安科有利,可引用裁判观点。”

但瞿琨表示,要证明所有损失皆由招商证券引起有难度,需综合考量双方服务协议、招商证券核查信息方式、沟通内容、决策依据等,以判定其未尽审慎义务给中安科造成损失的占比。

上述提到的二审判决书中,上海高院提到,从虚假陈述的内容来看,案涉证监会行政处罚涉及“班班通”项目、“智慧石拐”项目和“BT”项目等。就“班班通”项目,招商证券未能依据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但关于“智慧石拐”项目和“BT”项目,上海高院表示,主要涉及收入确认等财务会计、审计问题,并非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范围,招商证券对上述事项仅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审核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

图片 图片来源:截图自上海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666号

此次诉讼,中安科仅起诉了招商证券1名当事人,且其诉讼理由为“招商证券是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而招商证券则起诉了13名当事人,这其中除了中安科以外,还有中安消技术、相关董事及高管人员,并包括了瑞华所。且从中安科披露的招商证券起诉书来看,在诉讼理由一栏,仅提到招商证券“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因同一原因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责任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瞿琨表示,此前判决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投资者可向招商证券单独索赔,也可同时向多个责任人共同主张权利,要求其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瞿琨表示,招商证券只有承担了超过其应当承担的25%比例之外的责任,才能向其他机构追偿,不然不能追偿。

此外,对于招商证券起诉中安科,瞿琨强调:“现在还未清楚招商证券起诉中安科的理由,没有看到具体关于招商证券诉讼请求对应的法律依据,所以没有办法直接判定,对于中安科追偿到底基于什么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