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议会制度的涵义
议会制度(Parliamentary system)有两种主要涵义。广义上讲,它指一切设有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这种代表大会在理论上或在实践中对包括财政在内的立法负有重大的责任。该术语更常见的含义是指一种既区别于美国(和其它地方)的总统制,又区别于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的体制。以代议制政府为基础的原则有时被称为议会制度或议会主义。
英国议会,图自网络
2 | 议会制度与总统制的区别
与建立在分权说原则基础上的总统制政府不同,议会制包合着行政权与立法权联合的意思。这意味着,立法院被改变为议会或一个与其相似的机构。同时,政府的行政部门被分解成常常是形式上的、事实上与议会分离的国家元首(如君主或总统)和与内阁成员一起行使大部分行政权的政府首脑(如总理)。部长们实行个人负责制(如对政府的一个部门),并就其行为回答议会的质询。内阁作为一个机构也对政府的政策集体负责——因而有了内阁保密和团结的原则。
英国威斯敏斯特宫,图自网络
3 | 议会制度与代议制政府
代议制政府是责任政府。这意味着,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本部门管理不善,他就得辞职(虽然可以保留他们在议会中的席位)。如果议会对政府或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整个政府或内阁便要被迫辞职。由于代议制依赖于大多数议会议员的持续支持,因而它通常要依靠一党或更多政党成员的忠诚。所以代议制政府也是政党政府,哪里党纪越严,哪里的代议制政府就越成功。由于责任政府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英格兰(1707年以后的英国)议会一直被称为议会之母。然而,代议制有各种不同的类型。两党对立的威斯敏斯特式代议制的运行方式与大多数西欧国家采取的多党一致式代议制略有不同,因为在英国,责任政府的产生早于普选权的扩大。
法国国民议会大厦,图自网络
4 | 威斯敏斯特式代议制与多党一致式代议制
英国的代议制政府既影响了政党制的发展,也影响了宪法的改造。这与更常见的欧洲大陆模式形成对照。在欧洲大陆模式中,普选权的扩大,政党的发展早于责任政府或代议制政府的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德意志帝国的模式便是一例。因此,英国议会是那些建立在威斯敏斯特模式基础上的英联邦国家的议会之母。议会中的行政成份与立法成份之间的力量制衡也有很多区别。威斯敏斯特模式赞成建立以单一成员选区选举出的有纪律的多数党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内阁政府。西欧的一致式模式则产生了根据比例代表制原则选出的几个政党的联合。在一些威斯敏斯特式体制中,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反对派通常分成许多小党,这些小党发现它们难以达成一致并组成联合政府(如1977~1979年的印度)。英国代议制是独特的,因为它没有任何被称作宪法的文献:即在审判实践活动时,没有任何众所公认的法律上的或形式上的解释。对英国代议制政府性质的解释以往是靠调查其历史演变而进行的。
白宫被视为美国总统制的象征,图自网络
5 | 代议制与代表大会制
代议制可以根据部长是否是议会议员,抑或是在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联合中发挥双重作用,区别于其它政府形式。代议制政府不可同那种最高行政权和最高立法权同属代表大会制政府相混淆。代表大会制政府常常得到革命者们(如1793年的法国)的赞成,但是,一旦革命阶段结束,这种政府形式往往便就让位于另一种政府形式。美国是总统制政府的原型,在那里国会仍然是人民代表组成的议会。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向人民负责,而不是向立法机构负责。由于代议制中的政府首脑必须同美国总统打交道,因此一直存在着这么一种倾向,这些代议制政府首脑们发现设立另一个人作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很不方便。1958年,法国以半总统制取代了代议制。许多其它国家也用一些较为类似“总统制”的制度取代了代议制,然而,就责任政府这一原则而言,这种取代却未必总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 米勒, 波格丹诺.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519-520
作者 | 焦 磊
一审 | 刘倩雨
终审 | 谌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