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宁夏固原公安原州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派出所民警殴打学生事件引发争议。
02视频显示,一名制服人员对学生多次掌掴、踢踹、膝击,家长称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打。
03事发地点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红庄小学,官方表示三年级学生被六年级学生多次殴打。
04由于此,固原市公安局党委对涉事副所长王某停职配合调查,并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05网友对处罚是否过重产生争议,律师认为撤职不为过,呼吁完善法规以保护被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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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宁夏固原公安原州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引发热议的“派出所民警殴打学生”事件再次引起争论。
网友投诉——
视频:一名制服人员对学生多次掌掴、踢踹、膝击
家长称“12岁娃娃和学生打架、吵架,被民警打”
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疑身着校服、背书包的男孩走在路上,两名疑身穿制服的男子迎面而来,其中一男子对孩子的面部掌掴,并对其进行踢踹。
男孩没有反抗,蹲在路边。制服男子连续两脚将其踹翻在地,后对其头部再次掌掴,并抓着男孩头发将其拽起。拽起后,再次脚踹,并拽着男孩头发,用膝盖击打男孩面部。
事出有因?——
孩子校内“吵嘴打架”,家长没到,孩子就被打了
视频画外音显示,有女子激动讲述道,“XX小学这个是我娃,执法人员打XX小学12岁娃娃。头发抓住,膝盖往脸上怼……”“学生和学生吵嘴打架,家长(得知后)往过赶,还没赶来之前,执法人员直接把娃打倒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事发时,现场有两名制服人员,其中一名殴打了男孩,另一名制服人员始终没有制止。关于事发原因,家长没有细说。
据悉,事发地点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红庄小学。
官方回应—
三年级学生称被六年级学生多次殴打,后者擅自离开
副所长找到后对其殴打
11月24日,固原公安原州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市区两级公安联合调查,2024年11月22日15时许,张易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电话报警称,其孩子在学校被同校学生殴打,副所长王某立即带领值班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该校两名三年级学生反映,其被同校六年级学生马某某多次殴打。民警便对现场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核实相关情况,并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
期间,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王某遂带领辅警戴某找回马某某,同时对其踢打,后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网传相关视频中事件即为王某、戴某找到马某某时发生。
行政撤职——
被打学生脸部、后腰有轻微软组织挫伤
市局认定副所长王某执法存在问题
《警情通报》显示,事发后,原州区公安分局立即配合马某某家长带孩子到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CT、彩超和医生现场检查,马某某身体脸部、后腰体表有轻微软组织挫伤。
11月23日,固原市公安局党委对王某停职配合调查,并向当事人家属赔礼道歉。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1月24日,经固原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争论不断—
有网友认为副所长动手出于责任感,撤职处罚过重
也有网友认为程序正义更重要,以暴制暴不可取
视频刚发布时,网友们纷纷质疑民警执法存在问题,直言对一个孩子进行殴打,显然不合适。随着《警情通报》的发出,网络上出现了两种声音,不少网友认为此事出现了“反转”。
一部分网友认为民警执法有力,如今经常出现校园霸凌的新闻,多数时候受限于处罚“于法无据”,家长、老师、警方都无能为力,而这位副所长的行为虽有失偏颇,但有助于惩戒校园内未成年的施暴者。还有网友认为,副所长动手完全是出于责任感,其完全可以按程序走,仅安抚被欺负学生的家属,若因此被撤职,显然处罚过重。
还有一部分网友持有相反观点,他们认为,副所长的执法行为存在严重问题,因为事实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程序正义,采取符合法律的方式,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打击,以暴制暴不可取。另有网友表示,涉事民警知法犯法,在没有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拳打脚踢,对其撤职合情合理。
律师说法—
焦点一:未成年人殴打其他学生、抢夺他人物品,是否面临行政处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警方对未满12周岁学生霸凌同学的行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人报警,警察就会出警处理,至于对霸凌人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不会对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行政处罚。
焦点二:部分网友认为,副所长系殴打霸凌者,质疑撤职处罚过重
赵良善指出,本案中,不少网友看到警情通报后,为副所长喊冤,认为被撤职的处罚过重,这折射了人们对校园霸凌充满愤恨,但是具体到本事件,相关部门应全面调查马某某霸凌同学情况,校方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副所长殴打马某某是另一起不同性质的事件,也应得到妥善处理,不能顾此失彼。
从现有信息看,马某某身体脸部、后腰体表有轻微软组织挫伤等,说明副所长下手较重,但其身为警察无权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而应当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尊严不是赤膊上阵,直接替受害人出气,一定程度上,撤销副所长的行政职务,只是行政处分,并不为过。
付建认为网友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警不得殴打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殴打行为,违反这条规定就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分。副所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受到了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焦点三:校园霸凌该如何保护被施暴者?
赵良善呼吁,治理校园霸凌欺凌不单是教育机构和行政部门的责任,单靠专项治理行动无法从根本预防和治理校园霸凌欺凌问题,还需发挥立法作用。
法律是遏制校园欺凌行为最根源和最有力的惩治手段,只有制定专门的反校园霸凌、欺凌的法律法规,包括预防和治理的详细规定,各相关单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反校园霸凌欺凌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
付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必要进行重新修订。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校园霸凌的具体行为界定不够细致全面,使得部分校园霸凌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和处理,因此需进一步明确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霸凌,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无法受刑事处罚,也无法受到行政处罚,而现有法律中对其及监护人的非刑事惩处措施也不够完善、有力,难以形成有效威慑,所以需建立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
在校园霸凌案件中,学校应承担预防、监督、制止、保护等责任,建立学生欺凌防控等专项制度,制定细化校纪校规,教师发现校园霸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定期为学生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以及心理疏导活动。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校园霸凌的,校方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屡教不改或者严重霸凌的学生,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通过对学生的素质评价,有权将涉事学生送入专门学校就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实习生 任佳欣 编辑 董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