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反洗钱领域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反洗钱法》的颁布一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全面、持续、有效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另一方面亦体现了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下反洗钱工作的人民性与专业性。
从反洗钱义务机构角度来看,新《反洗钱法》对我国反洗钱“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与工作方法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撑,与时俱进地完善了反洗钱义务履职要求,提高了对反洗钱违法违规情形与行为的处罚力度。我们认为,新《反洗钱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了“宽、新、细、严”的新时代:新《反洗钱法》“拓宽”反洗钱法律法规效力范围,“革新”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细化”反洗钱义务履职工作要求,“严控”反洗钱违法违规行为。
值此新《反洗钱法》颁布之际,安永推出《反洗钱新视界 | 反洗钱法律法规系列解读》,结合安永相关项目经验,回顾与展望各反洗钱义务领域的重要法规,从义务机构履职角度开展深入解读,提出参考建议,以期帮助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以更广的视角审视行业动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洗钱风险管理能力。
一)新《反洗钱法》的修订背景及历程
一、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全球经济活动多样化、复杂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洗钱犯罪不仅会扰乱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还可能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安全。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我国不断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取得了效果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1)完善法治体系:
构建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2)推动多方联动:
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各司其职的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情报获取和使用、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查处、反洗钱行政执法合作等领域的工作机制;
3)深化多边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已与80多个国家缔结170项司法协助类条约,并在平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对外开展金融情报信息合作,与60多家金融情报机构签署金融情报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类似的文件;
4)迎接国际互评:
积极迎接FATF国际互评估,在建立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和强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基础上,提交了丰富的互评估材料、法律规范及典型案例,积极配合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获得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肯定;
5)强化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机制,并开展监管走访、约谈质询与执法检查,同时发布针对房地产等行业反洗钱管理办法,促使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自身反洗钱工作体系;
6)探索智能科技:
随着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相关部门积极推动金融行业探索运用新技术赋能反洗钱管理,例如在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领域应用机器学习、大数据、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工作效率。
二、FATF第四轮互评估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问题
FATF于2018年至2019年对我国进行了第四轮互评估工作,并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在该报告中,FATF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问题主要包括:
1)相对于金融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不足;
2)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有待提高;
3)法人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
4)相比洗钱犯罪本身,执法部门更侧重于洗钱上游犯罪;
5)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缺陷等。
FATF第四轮互评估后,我国对于上述FATF指出的问题开展了综合分析与积极应对,在反洗钱立法立规时也充分考虑了国际标准与现实国情。
新《反洗钱》法的颁布是我国接轨国际标准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扎实推进FATF第五轮互评估准备工作的重大成果(安永曾撰文分析第五轮互评估标准与程序的主要变化及我国金融机构应对策略,可供读者对照分析)。
三、《反洗钱法》修订历程及关键节点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法》修订工作,经过近5年的不懈努力,历经了三轮征求意见及三次审议,最终于2024年11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二)新《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新《反洗钱法》总计7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新《反洗钱法》重点内容提示如下:
一、 “拓宽”反洗钱法律法规效力范围
新《反洗钱法》颁布之前,人民银行已通过发布一系列的行政规章指导义务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覆盖了洗钱风险自评估、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领域。新《反洗钱法》进一步补齐短板,“拓宽”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为后续反洗钱监管规定的更新迭代提供了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是合理拓展了现行的反洗钱义务范围,增加如“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益所有人”等概念及反洗钱义务;
2)二是有效补充了司法管辖权及监管手段,增加如“履行境外普遍管辖权”“定义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按照对等原则开展调查”等;
3)三是适时扩大了反洗钱义务机构范围,与时俱进地将非银支付机构及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其中。
二、“革新”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我国于2004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工作机制执行至今,对打击洗钱犯罪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新《反洗钱法》“革新”了相关部门、自律组织、三方机构的职责,为后续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修订以及行业自律协会的设立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 “细化”反洗钱义务履职工作要求
新《反洗钱法》立足于我国国情与义务机构工作实际,全面对标国际标准,“细化”了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履职要求。新《反洗钱法》的“细”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是强化反洗钱核心义务要求。如将“客户身份识别”更新为“客户尽职调查”,从尽职调查场景、尽职调查内容、简化尽职调查、持续(强化)尽职调查、风险管理措施、代理关系、依托第三方尽职调查等方面细化了管理规定;
2)二是明确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范围、执行对象以及救济措施,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执行这一新要求提供原则性的指导;
3)三是细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要求,全方位压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同时为后续反洗钱行政执法与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四、“严控”反洗钱违法违规行为
FATF第四轮互评估以来,我国大幅提升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大额罚单也屡见不鲜,处罚形式基本采用了“双罚制”。新《反洗钱法》第六章结合前序章节细化的内容,按照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与行为,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处罚金额细分为多档,相较于原《反洗钱法》,各档处罚金额下限或上限均有所提升。
除以上重点内容外,新《反洗钱法》要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强调社会公众应当配合义务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拒不配合合理的尽职调查措施的,义务机构可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同时,要求义务机构采取的反洗钱措施需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新《反洗钱法》的颁布与实施,符合我国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总体战略目标。结合以上重点内容的梳理,可以发现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应引起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修订反洗钱内控制度、调整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优化提升对客服务流程等措施,积极应对相关规定。
作者团队:
吴健
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jerry-j.wu@cn.ey.com
朱非墨
合伙人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henry-fm.zhu@c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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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