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李增高 通讯员木里得尔·科孜尔别克)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今年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喀夏加尔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叶某(男)和赛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3年10月底,一气之下的赛某回娘家居住。2023年11月,叶某将赛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2023年12月,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2024年7月,叶某再次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叶某在诉讼中称,2023年5月30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在伊宁市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房屋购买合同仅是叶某一人签字,房屋产权信息登记在叶某一人名下。32万元房款主要由叶某母亲和父亲出资分批转给了房屋卖主,故该房屋是父母赠与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赛某辩称,上述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属于离婚纠纷,2023年11月至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故原告叶某离婚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居住房屋系叶某父母在两人婚后出资购买,虽然没有赠与合同,但是从房屋买卖交易的外观行为来分析,房款系叶某父母出资,且房屋产权信息登记在叶某个人名下,应属于叶某父母进行的单方赠与。故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是父母赠予叶某的个人财产。 10月9日,昭苏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叶某与被告赛某的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叶某个人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