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家暴受害者,突破“即时证据之困”|九派时评

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白驹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一天,一大波耳熟能详的话题浮现于公共空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精神暴力也是家暴、家暴不是“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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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试图摆脱困境,例如强烈要求离婚。这种变化体现了家暴受害者不再委曲求全的意愿,比之过往很多人选择隐忍的事实,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呼应这种来自社会角落里的求援信号,拥抱那些身心遍体鳞伤的家暴受害者,是一个社会该有的样子。

但一个骨感的事实是,家暴受害人下了和施暴者决裂的决心,但过程却很艰难。即使多次遭遇非人的折磨,不少受害者也难以离婚。

11月20日,“女子2年被家暴16次”一案迎来最新进展。媒体记者从当事女子小谢处获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贺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传唤她于11月27日召开第二次刑事庭前会议。这起引发全网关注的典型案件,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的前夕再次发出声响,可谓是一次沉重的警示。

2023年4月25日,小谢被丈夫贺某阳第16次施暴后,全身21处受损,伤情严重,以后需终身佩戴粪袋。这样的遭遇,简直是人间惨剧。及早脱离噩梦,是人之常情。然而,直到2024年5月31日,法院才宣判小谢离婚诉求成立。对遭遇“离婚难”的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迟到的“解脱”。

离婚不是儿戏,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即使是起诉离婚,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要走。现实中,因证据不足而离婚不成的家暴受害者大有人在。以小谢为例,她一度遭遇过非常困难的局面。她和贺某曾签署过离婚协议,但随后贺某反悔,拒绝完成离婚手续。因提交的人身保护令及离婚申请材料不齐全,法院未予受理。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也披露过:一女子找到法官说:“法官,您救救我吧!我实在受不了了!”强烈要求和家暴自己的丈夫王某离婚,对此,法官深感痛心,但由于她并没有搜集证据保护自己的意识,单纯靠一番话,法官很难判决离婚。

此外,由于“调解”程序无可避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受害者诉求的实现。例如,2020年媒体报道,河南商丘一女子不堪丈夫家暴从二楼跳下导致重伤,该女子想离婚却“快一年都没离成”的细节戳痛人心。法院解释说,按照离婚案程序,当事双方需经诉前调解。尽管法院当时表示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但依然引发人们带着痛感的沉思。如果不是惨剧发生,这个“进度”能加快吗?

既然离婚调解、提供证据是法定内容,法院依法执行也就让旁人无话可说。可问题在于,家暴都造成严重后果了,家暴受害人离婚的愿望又如此强烈,按说调解的基础已经不存在,那么,还有必要拘泥于“调解”形式且造成结果的延宕吗?而即便受害者有心保存证据,但家暴行为往往遽然发生、家暴场景也并不固定,受害人来不及做出反应或提前安排摄录,是常有之事。况且,比之肢体暴力,精神虐待更难以转化为证据。因此,帮助受害者突破“即时证据之困”,以更合理、更人性化的路径帮助受害者揭露暴行,就至关重要、非常迫切。

事实上,2022年8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体现了向陷入“即时证据之困”者提供更多救济之策的意识。据此新政,除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之外,当事人的陈述、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等,皆可以成为证据。这就大大支撑了家暴受害者寻求法治之光照耀的意志。

这一事实也发出启示,法治的进步,是让更多家暴受害者从无力变有力的坚实保证。在坚持法律刚性的前提下,对一些易形成障碍和阻力的环节进行修缮、改良,以更好地救援度日如年的家暴受害者,应该成为共识。婚姻不是牢笼,家暴并不“无解”,让家暴者在离婚命题上不再那么被动、艰险,尤为重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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