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纠偏“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认知

胡欣红

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在体育课上摔倒受伤。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学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前提,校园安全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即便学校做了很多安全防范和相关的教育引导,很多风险依然防不胜防。在现实中,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承担无限责任是一个教育痛点。一些学校体育课取消长跑,把对抗性项目改成跳绳,为了确保学生安全而在开展教学活动时畏首畏尾,如此种种着实令人心塞。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明确提出“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一言以蔽之,并非发生在校园的事故就都要怪学校,只要尽到了管理责任,就可以免责。

但必须看到,由于很多校园安全事故存在一些模糊空间,责任认定殊为不易,学校还是难以免于尴尬处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无疑是一堂必要的法治课。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该中学是否应对小李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一或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此外,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本案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及学校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并非“谁告谁有理”,坚持依法认定才能有效解决“无限责任”的顽疾。家长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学校在开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瞻前顾后”甚至“裹足不前”。

法院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对学校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不施以苛责。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利于督促家长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