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钱买新手机,看那个手机还可以就先拿去用了,心想以后有钱了再给他们……”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手机店手机案件。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到某手机店向销售人员表示想购买新手机,销售人员拿出三部新手机放在柜台让石某某选择,石某某选择其中一部型号为黑色荣耀牌畅玩50的手机查看,后趁销售人员不注意,石某某将该手机放进自己裤包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手机退还商家,并支付折旧费,取得了被盗商家的谅解。经荔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1200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殊不知,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小偷小摸不可取,莫因恶小而为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荔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