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中投资人均为化名)
南京王先生等人平时喜欢去酒吧消费,本地知名的酒吧内经常可见王先生等人的身影。
正是在酒吧消费时候,王先生等人认识了一位酒吧行业圈内人士,在这位所谓圈内人士的说服下,一群人向一家酒吧投入数百万的资金,顺势从酒吧的消费者变成了酒吧的投资者,可这家酒吧却给了一个大大的“惊吓”,刚开业没两个月就关门!
王先生等人介绍,因为之前经常在酒吧商务应酬,消费比较多,2023年,原南京FUTURE酒吧的运营经理刘某便找到他们,希望他们能投资一家叫T2(Terminal 2)的新酒吧,位置就在建邺区富春江东街的NOS年轻力中心。
告诉我投钱可以变成消费额,就是又有股份又可以来消费,相当于两全,我想反正喝酒也要花钱,又能做点生意投资,所以我就相信了刘某。当时跟我们说总投资1500万,按照15万一股也就是1%来认投,最后几个人合在一起发现,我们投的总金额大概在500多万。大概运营了一个月之后,紧急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开会的内容就是前期的筹备已经超预算了,这个店必须再追加500万才能够继续经营 ,不打这500万,这个酒吧就撑不过一个星期就要倒闭。而让王先生等人不解的是,T2酒吧第一个月的营收有340多万,加上总投资1500多万,怎么可能才开业一个月就没钱?而且T2酒吧本身就是在之前倒闭的一家酒吧上改建起来的,装修也根本花不了多少钱。刘某说他的团队也是要跟投的,我们只投30%,他们要投70%,说白了他们要拿出1000万,可如果账上有1500万,不可能第一个月钱就不够的。肯定是因为他们的投资款并没有到位,一直在用我们的钱。
我们质疑,问刘某当时承诺的1000万有没有投进来,然后他就再没有回复过。
当时给了我们一份报表,就每个月的支出,和总投资前期筹备的一个报表,这个报表讲白了就是一笔糊涂账,要明细他也拿不出来,要看付款记录也没有!
更让王先生等人没想到的是,2024年初,刘某在没有通知他们的情况下,就将T2酒吧关门,之后大家就联系不到刘某了,现在回想起来,顿时觉得事情有点不对劲。当时合同的主体是南京星之翰传媒有限公司,说这家公司拥有T2品牌的运营权,公司法人叫苏陈,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并且这个酒吧倒闭之后,这个公司随即就注销了。
打款都是打到私人账户,打款的人都不一样,有盐城人,有宿迁人。 刘某的意思是这个合同只是暂时的,等店开业之后再补充,或者重签(确定股份份额),我们也相信他,但等开业之后,他再也没提过这个事。
从签合同到打钱,刘某就是派一个人过来沟通,本人都不露面,然后他自己立的信任背书就是从事这个酒吧行业很久了,也没怀疑。
另外,大家还怀疑,刘某非但没有出资,而且还将他们的投资款给套走。2023年11月,王嘉尔来南京巡演,刘某提出要把王嘉尔请到酒吧来做品宣,当时给我们讲的价格是260万,而且他说他给了260万现金,钱有没有给我们也不知道,到底给了多少我们也不清楚。我认为他请王嘉尔这个事情,更像是想通过一个噱头,通过一个名义,把股东的钱套走。
觉得实际上就只有我们几个受害人投了点钱,然后这部分钱进了他们自己的腰包,实际经营之后,说钱不够,逼着我们继续再投钱,但我们当时已经没有钱投了,所以他就直接以这个为借口,把店关掉。
在采访中,几位投资人都表示,如果是正常的投资亏损能理解,但是现在投资款不仅被用得不明不白,就连发起人也没了踪影,很难不怀疑自己被下套。为了更好地弄清情况,零距离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南京T2酒吧原来的店长郭先生。郭先生介绍,他和刘某以前在南京FUTURE酒吧共事过,2023年刘某便邀请他做T2酒吧的店长兼法定代表人,因为酒吧里分大厅和包间,便注册了两家企业,南京艺彩和餐饮有限公司和建邺区蘑菇餐吧,但是他只是负责运营,根本没有任何决策权,刘某以及各股东有没有出资及出资多少,他也不知情。且郭先生透露,酒吧发生过工资纠纷,员工也闹过。
刘某说是按照1600万股金来入股的,然后,1600万趴在账户上,然后加上第一个月做了快400万的业绩,相当于账目上有2000万。如果有2000万的话,不可能第二个月就发不起工资,因为第一个月做的业绩蛮好的,按照财务给的数据,是挣钱的。
当时开业的时候公司账户上没有钱,如果公司需要用钱的地方,刘某会用别的个人账户把钱打到公司账户,然后再用公账转给别人公账里最多几十万,不会到100万。
郭先生说,自从T2酒吧关门后,就有以前的充值会员要退卡,员工索要工资等,他也因此官司缠身。从2023年10月份开业,到2024年3、4月份,忙活了七八个月,我是一毛钱工资没有领到。去找刘某,他也不回消息,打电话也不接。我个人觉得,他找我做这家店的法人,他就开始欺骗我,把我当背锅侠,甚至说直白点当职业背债人。就是他圈了一拨股东,让股东投钱到这家店里来,最后这个店倒闭了,所有股东找不到他,就找到我,我觉得我很冤。
目前,T2酒吧部分投资人已经报警。法律界人士表示,不管是投资还是签订合同,首先要明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性质,同时,资金往来,一定要将钱打入公司账户。转账同时要注明是投资款,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能证明投资关系,不是与个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如果你特别相信某一个人,就容易埋下隐患,把钱打到个人账户上,一旦这个人后面没有按照约定,再把钱打入公司账户,这种纠纷发生以后,很难界定是不是投资款,投资人的个人权益也得不到保证。
另外,在很多经济纠纷中,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是比较难以区分的,主要看对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使用相应的欺骗手段。一方为了获取对方的财物,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以订立和履行合同为手段。举个例子,买卖合同关系当中,要求对方先付款后发货,但是对方付款之后,货就不发了,人也找不到了,这样的情况就是属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最简单的合同诈骗的形式,但是类似的具体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