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李嫏
谢某和江某系养兄妹关系,早年养父母去世。江某有过一段婚姻,但未生育子女。谢某于2011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儿两女。2016年起,75岁的江某因行动不便,无人照顾。谢某的儿子小谢和他两个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姑姑的责任。2018年,江某因病去世,姐弟三人为姑姑办理了丧事,将她安葬在无锡。
江某生前有一套上海的房产和4万余元存款无人继承,但江某未立遗嘱。2023年8月,小谢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姑姑江某的遗产。庭审中,小谢的两位姐姐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江某遗产的继承份额,同意由小谢一人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谢某和江某构成养兄妹关系,江某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江某父母已亡、无配偶子女,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中江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年龄推断早已去世,故江某的继承人仅有养兄谢某。
谢某已先于被继承人江某去世,江某的遗产依法应由谢某的子女代位继承。谢某的三个子女均有继承权,但谢某的两个女儿均自愿放弃其继承份额。法院综合小谢和两个姐姐的意见,确定由小谢继承江某的全部遗产。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本案中,江某的侄子女在江某晚年时做到了养老扶助,让其安度晚年,在江某死后也为其妥善送终安葬,小谢和两位姐姐尊老、爱老、养老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值得鼓励和倡导。这样做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出现,也有利于引导亲属间相互扶助,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罗莎莎 李嫏)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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