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装索道支架时坠亡,少华山南线索道建设项目3·25事故查明

近日,渭南市华州区政府公布《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3·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25日11时20分左右,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少华山南线索道建设项目工地17#支架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经调查组认定,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3·2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能力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反特殊作业规定,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导致失稳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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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3·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渭南城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劳务输出单位: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项目概况
陕西少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索道增容(南线索道)项目于2018年8月获得立项批复,于2022年初获得施工许可证并于2022年2月28日开工建设。建设地址位于少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索道上站位于潜龙寺景区藏龙云海广场南侧150米,索道下站位于武家坪处,线路全长约2893米,相对高差为650米。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为:新建索道上站、索道下站及沿途支架及配套设施。新索道项目采用进口拖挂式索道设备,每小时运量可达单向1500人,单程乘坐时间可缩减至10分钟以内。预计建成后,新索道运能1.5万人/日,拉动游客扩大到2万人次/日,年均营业收入1.7亿元,提供税收4000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5日上午7时许,安装技术总监王某东与参与当天作业的11名工人前往17#塔架路途中,口头交代当天作业内容及注意事项。其中杨某庆、李某荣、马某恒、曾某毅、腾某稳5人同为从事塔架的支架安装作业人员,李某宝等其余6名工人在地面辅助作业。8时许,曾某毅、腾某稳两名高处作业人员与其他6名地面作业人员步行到达作业现场,二人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后攀爬直梯登上支架进行作业。9时许,杨某庆、李某荣、李某宝三人乘坐缆车也到达作业现场,此时曾、腾二人已经安装了一根斜撑,杨某庆与李某荣二人穿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后也开始攀爬支架,李某宝在地面协助安装。在杨、李二人攀爬支架途中,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王某东乘缆车到达作业现场。五名高处作业人员在距离支架平台20米的塔架上进行支架高空安装。11时20分许,杨某庆与马某恒在支架上协作安装塔架上的斜撑,马某恒背对着杨某庆安装好斜撑一端的螺栓后,等待杨某庆调整斜撑角度安装支架螺栓时,杨某庆不慎坠落至距离17#平台外侧大约30米的山崖下(加上20米支架高度后总高约50米)。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莲花寺镇少华山森林公园南线索道增容项目17#支架处,支架净高20米,支架倾斜角为20°。据现场工作人员指认,死者从东北方向第五根斜撑处坠落至距地面高度约30米的斜坡处。
(五)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杨某庆,系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由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驻陕西少华山森林公园索道增容(南线索道)项目部工作。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及响应情况
11时27分,现场负责人王某东让现场工人李某宝用对讲机通知项目部办公室,告知施工现场一名工人从17#支架坠落,工人陈某听到后立即到项目部办公室告知设备事业安装部副经理何某。
11时30分,何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向骏景索道公司驻少华山南线索道工程项目部经理高某鑫汇报事故情况,通过对讲机联系17#支架平台现场人员,组织现场人员对伤者进行施救,并想办法将伤者向武家坪运送。
12时05分,伤者被抬至山下等待的救护车上,经医生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项目部经理高某鑫立即电话告知公司董事长同某和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陈某涛董事长,并赶往华州区人民医院。陈某涛董事长电话告知少华山管理委员会,少华山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3月25日16时30分,华州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1时25分,地面辅助工作人员李某宝看见杨某庆突然转了个方向掉下去了,现场负责人王某东大声喊叫有人掉下来了,大家赶紧下来救人。
11时27分,李某宝用对讲机联系办公室说出事了。王某东组织在场人员用木棍绑了一个简单担架,李某荣、马某恒、曾某毅、腾某稳、李某宝等人共同把伤者往山下抬。
12时05分到达伍家坪(能够通车的路上),并经已经等待的120接诊医生现场查看,伤者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初步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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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杨某庆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能力,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时失稳坠落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在施工场地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监理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力;危险作业方案不完善,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的安全教育仅为口头班前教育。
(2)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项目(EPC)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未发现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隐患。
(3)渭南城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监管不细,未能及时排查出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隐患。
(4)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输出单位,对劳务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5)渭南市华州区少华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景区管理单位,对项目指导、跟进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致、不扎实。
(6)渭南市华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旅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排查检查未做到全覆盖,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3·2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能力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反特殊作业规定,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导致失稳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
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监理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对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
(二)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项目管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不力,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2.渭南城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监管不细致,未能及时排查出高空作业人员杨某庆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的隐患问题。
3.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三)相关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
1.渭南市华州区少华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景区内建设项目指导、跟进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致、不扎实。
2.渭南市华州区文化和旅游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涉事企业排查摸底未做到全覆盖,对旅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排查检查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杨某庆。对具有重大风险的高处作业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不具备高空作业能力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责任追究。
2.王某东。作为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装技术总监及现场施工负责人,主要负责涉事工程支架安装工人的组织、安排、协调和日常管理。其在不清楚杨某庆是否具备高空作业的情况下安排杨某庆进行登高(支架安装作业),属“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情形。建议免去其现场负责人职务。
3.某浩。作为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驻少华山南线索道增容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在对索道支架安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安装技术总监王某东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杨某庆上岗作业的情况,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4.何某。作为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事业安装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未检查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制度,未发现杨某庆无证上岗的情况。建议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5.高某鑫。作为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事业安装部经理兼少华山南线索道项目部负责人,主要负责事业安装部的全面工作和项目部的所有工作。其对高空作业制度、方案审核不细致,未督促施工现场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制度,未发现杨某庆无证上岗的情况。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免去其少华山南线索道项目部负责人职务。
6.章某立。作为负责少华山南线索道建设的工程建设部副经理,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杨某庆无证上岗,未经常性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负有现场监管责任。建议免去其工程部建设部副经理职务。
7.某帆。作为分管少华山南线索道建设的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掌握不够,未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没有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调整其岗位。企业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后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陕西骏景索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三)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1.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渭南城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警示约谈,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3.西安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议由渭南市华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警示约谈,并加强劳务输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要求持证上岗的工种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四)相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建议由区政府进行警示约谈,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渭南市华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信息来源:渭南市华州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