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常德11月23日讯(通讯员 康伟)2024年6月,桃源县人民法院审决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判决胡某龙、张某和贺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九个月和四年。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胡某龙伙同张某在桃源县郑家驿镇常吉村新坪组租用村民廖鹏的一间旧屋作为生产场地,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且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贺某等人,在租用的旧屋内非法制作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水母烟花”并销售获利。2023年11月15日,桃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依法查封该场所,现场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和黑火药130.19公斤。案发后,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全程跟踪督办该起案件,桃源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规定将此案移送县公安机关办理,桃源县公安局依法进行立案侦办。2023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和贺某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1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2024年3月14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54】号起诉书指控胡某、张某、贺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审理并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胡某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三)被告人贺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桃源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2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解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具有燃烧爆炸性质,其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本案胡某龙和张某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人员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法律法规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