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学历聘至相应级别 新疆明确新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原则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按照下列原则聘用: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应当聘用至十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二)具有本科学历或者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至九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八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满1年后,取得中级职称,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至七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有相应职称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等级聘用,岗位聘用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无相应岗位聘用经历的,可以聘用至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六)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参照本条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