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同一天在某宾馆点单21条菊黄河鲀鱼,后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将某宾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11月22日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宾馆向高先生退还货款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赔偿。
据介绍,某日午餐时间,高先生到某宾馆餐厅用餐,看到菜单上有“菊黄”358元/条。高先生点单11条,就餐时食用1条,打包带走10条。当天晚餐时间,高先生又到该宾馆餐厅称家中聚餐人多再次购买了10条“菊黄”打包带走。
随后,高先生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某宾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某宾馆擅自养殖活河鲀鱼并宰杀制售成菜品,且没有按规定只留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某宾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的行政处罚。
高先生认为,某宾馆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
庭审中,某宾馆代理人辩称,考虑河鲀鱼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本案起诉前,高先生曾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某宾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宾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先生在某宾馆购买21条“菊黄河鲀鱼”支出的价款7518元,某宾馆应予退还。从高先生多次提出十倍索赔诉讼,对河鲀鱼的识别能力及购买数量等综合来看,高先生应明知所购买河鲀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就高先生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河鲀鱼数量,法院综合考虑河鲀鱼菜品价格高、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通常购买数量少等因素酌情认定。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可以综合商品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
通讯员 黄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