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跨省向企业家索取财物,执法权不是“远洋捕捞”的工具

摘要

 
中青评论
执法与司法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捍卫法治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11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相关信息公开后,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在舆论场上引发广泛关注。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其中,居住在江苏吴江的企业家沈某,于同年6月11日被这二人从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沈某乘二人不备跳车逃跑并报警,这才逃出了对方设下的圈套,并使二人落入法网。最终,杨某某、占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这一结果,不仅充分说明二人的“执法”行为严重违法、应受惩戒,也对所有妄图“以公权谋私利”的执法司法工作者发出了强烈的警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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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一名民警、一名辅警,均为身负责任的警务人员,本应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以维护法治为己任。然而,他们却对人民警察队伍的职责没有一点敬畏,把本应用来执行公务的警用装备当成了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工具。两人行为之恶劣、作案细节之荒谬,不仅令公众倍感震惊,也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以及所谓“远洋捕捞”现象的关切。

近段时间,趋利性执法司法的问题,已然成为热点话题。关注此事的,不仅包括深受其害的企业经营者等群体,也包括最高检和多个省份的各级有关部门。10月9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最高检党组会上强调,要“切实防止和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等问题,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此后,多地有关部门,尤其是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纷纷开展专项行动,对包括“跨省执法”在内的各种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作出了有力遏制和打击。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都像杨某某、占某某的行为一样,属于纯粹的“公器私用”。之前,在另外一些案例中,也出现过某些地方的执法司法部门,在正式立案后,以跨省冻结财产、派人异地执法等看似在程序上“合法”的方式,把手伸向外省企业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些警察的跨省执法行为处于相对模糊的灰色地带,一方面并非自作主张,而是有上级指示,但另一方面,也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得到执法地公安机关的协同与认可。

对于这几种不同的情况,当然不能一律追究执法者的刑事责任,但只要其背后动机是“趋利”,存在滥用职权的隐患,就都应被及时叫停。毕竟,执法与司法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捍卫法治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如果一个地方的执法司法部门可以为了罚款等“经济指标”,擅自对其他地方的企业“远洋捕捞”,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使各地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扭曲异化。对此,最符合法治精神,也最有实效的应对方式,就是以各地执法司法部门为主体,严格划定事关本地企业的执法司法权责边界,一方面以“守门人”的姿态,保护本地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在确保跨省执法正当合理、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不对确实违法的本地企业“护犊子”

不久之前,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严格甄别核实、严格监测预警和监督追责,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这些具体要求,为各地采取措施制止逐利性执法提供了有效指引。也希望在未来,各地营商环境能得到更好的保障,避免“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司法现象。

撰文/杨鑫宇

编辑/任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