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夜之间多车被砸 停车场:“负不了这个责”

来源|都市现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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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新建区的艾女士向《都市现场》反映,前几天晚上,她的车被人深夜撬了车窗,财物损失不大,但修车费用不小,而且,这已经是爱车第二次被砸了,其中,最近的一回就发生在11月14日,找停车场理论,可对方告诉她,车窗维修费用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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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女士的这辆宝马车,当时停在枫生快速路的高架桥下,这里有个珑庭路停车场,一年的停车费是1800元。11月15日那天,当她去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后车窗被撬了。

艾女士:里面就是翻得乱七八糟,我都惊呆了,后排的整个一块玻璃被撬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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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艾女士的车,停车场里还有六七台车的车窗损坏,车主们说,车里面倒是没有损失什么财物,但是维修费用都在大几千元。艾女士告诉都市现场记者,10月份的时候,她的车停在这里也被砸过一次,当时维修费用花了2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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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女士:这一次问的话是4000多块,我的诉求就是说在这里是交了停车费,那停车场是不是要起到保管责任,那它就要赔偿我。

艾女士说,事后,车主们找到了停车场管理方--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钱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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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我们只提供车位占用的费用,然后其它的保管我们不负责的,包括你自己包月的时候,扫我们的二维码的时候,这个月卡协议上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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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的大门口,都市现场记者看到了管理方贴出的《珑庭路停车场管理规定》,上面第八条写道:该停车场仅针对泊位占用收费,并不承担看管及相关责任,在停车场内出现的车辆损毁、被盗、剐蹭、车辆自燃、门窗玻璃被撬、轮胎被扎等风险概不负责。这看起来是停车场的免责条款,但受害车主们认为“这是霸王条款”。停车场设备设施不完善,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车主们还说,一到晚上,这个停车场几乎是一片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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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我们这里没有保安驻守,偶尔只是有巡查的人员。

都市现场记者:那你这个灯又为什么不打开呢?

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这个灯自从我来就没开过,没有这个功能。

都市现场记者:装的就是个摆设?

南昌市政公用驻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但摄像头是好的。

既然摄像头能正常拍摄,为什么到了晚上停车场却不开灯呢?对此,这位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应,但他告诉都市现场记者,他的工作非常忙碌,自己管理了好几个停车场,又当保洁又当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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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车主 黄女士:我倒觉得这个停车场你收了费,按理说,你夜间的安防,保安来回巡视多安排一下,这样会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地威慑。

律师观点: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该赔!

车主们认为,珑庭路停车场没有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这方认为,他们事先做了免责告知,不赔偿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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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高正尉:那么本案中它确实收取了相关的保管费用,一年有1800块钱,那这时候你就要尽到你相应的保管义务。

对于这一纠纷,律师高正尉认为,车主把车停放在珑庭路停车场,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双方就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赔不赔偿需要看停车场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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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高正尉:那么它这个停车场地,晚上把灯关掉,也没有相关的看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个车辆被砸毁的话,我们可以认定它在保管上有一定的失职,也就是保管不善,那么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的话,那车辆所有人是可以向它主张赔偿的。

对于珑庭路停车场对车主事先做出的免责告知,高律师认为,该条款是霸王条款,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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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高正尉:你既然是保管合同,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你保管不善,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因为你有个免责条款就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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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停车场的角度,律师建议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完善,把自己的保管义务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