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凡在第六师行政区域内开办扰动地表、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主动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三、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文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费源信息,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六、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备材料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七、加强运行管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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