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从银行贷款却变成向个人借款,客户起诉要求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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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01市民史某因无法继续从银行贷款,通过贷款中介公司获得一笔50万元,期限为10年的贷款,但被告知“借不出来”。

02史某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

03然而,史某在支付服务费后,无法按照自己的要求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并支付利息。

04东城法院认为,贷款中介公司在明知史某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某,存在过错。

05最终,法院判决贷款中介公司向史某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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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史某因欠着银行贷款,无法继续借贷,他试图通过中介获得一笔50万元,期限为10年的贷款,却在缴纳了服务费并通过民间借贷偿还之前的银行贷款后,被告知“借不出来”。他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高额服务费。东城法院发布消息,法院支持了史某的诉求。

2023年4月,史某因“生活所需”,准备从银行贷款50万元。他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咨询贷款业务,表明希望抵押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银行贷款,期限10年。

贷款中介公司对史某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他个人征信较差,无法办理此项业务,建议他先向个人借款,用借来的钱把名下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还清,把个人征信养好,过两个月后就可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再用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归还个人借款。

2023年4月25日,史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合同中,史某写明了贷款需求金额是50万元,同时也向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想做房屋抵押贷款,十年分期还款。

次日,史某根据此前该贷款中介公司的建议,经该公司介绍,向个人出借方田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8000元。当日收到40万元借款后,史某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贷款成功服务确认书与责任申明,载明:史某于2023年4月26日在银行借款,确认已全部收到贷款,总金额为40万元,现贷款中介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至此,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服务合同内容均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服务合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史某向某贷款中介公司支付了36000元服务费及600元材料费。

两个月后,史某认为自己已根据要求养好征信,能够办理十年期50万元的银行贷款,遂联系该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然而,该公司却告知史某,50万元的贷款额度无法办理十年分期,十年分期只能办理100万元的,如需办理,公司可以继续为史某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

原本打算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偿还田某出借的40万元的计划落空,史某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并支付了利息。

本来是因为不想欠亲友人情才找贷款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结果不仅没能按照自己的要求如愿从银行贷款,反而还为此支出了5万多的费用,史某越想越气,将某贷款中介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服务费36600元。

史某认为,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表示要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某贷款中介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虚假承诺,欺骗他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如今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退还服务费。

某贷款中介公司辩称,已收取的36600元服务费系针对田某个人抵押贷款,公司已履行完毕贷款服务合同项下义务,不应退还服务费;史某无法办理50万元借款额度,10年等额本息的贷款系因银行抵押贷款额度需达100万元以上。

庭审中,史某提交了与某贷款中介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曾多次说明要办理50万元十年分期的银行贷款。某贷款中介公司虽表示当时已告知史某本次服务合同是针对向个人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服务咨询机构在明知原告的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某,存在过错,且其仅提供贷款咨询服务,未协助史某向银行贷款成功即收取36000元服务费亦有失公平。鉴于史某在某贷款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某贷款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某贷款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某贷款中介公司退还史某35000元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材料费600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全额退还。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某贷款中介公司向史某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