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如此魔幻的一幕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20日发布的典型案例,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
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
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菜某、古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
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菜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性质有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转变对抗态度,自愿认罪认罚。
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以法度之”就此案提出三个疑问。
一是,杨某某和占某某分别为正式警察、协警,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跨省抓人,有谁会怀疑二人实则是干私活?此外,半个多月的时间里,二人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以何理由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差?
202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违反规定的,一律对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正面冲突、引发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一律对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杨某某等人公然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力、损害人民警察的声誉,二人究竟是哪个省哪个县公安局的?他们所在的县公安局领导,是否被追究责任?
二是,除企业家沈某外,还有没有其他受害人?
三是,处理“有证干私活”之人并非难事,但是否有办法处理“以办案为名为本地财政捞钱”之人?
“澎湃新闻”就此案发表评论称,这种趋利性执法,甚至赤裸裸的公器私用,有相当的隐蔽性、不易受监督,形式要件上满足了“正规办案”的要求,但执法动机就是直奔非法谋利而去……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绝对不能沦为牟利的道具。这种公然利用警权的新型勒索犯罪,虽然只是个案,但隐蔽性强、伤害面大、群众意见极大,必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态势,绝对不能姑息纵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靠法吃法”。
“极目新闻”的评论指出,不管是远洋捕捞式执法,还是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都是以执法为名“逐利”,最后都会让企业家承受压力,实际上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被舆论认为是“饮鸩止渴”之举……对异地执法的办案请求,要对合法合规性进行甄别,以守住“远洋捕捞式执法”和“私带警械跨省抓人索财”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