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系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6.06亩的耕地种植桃树、李子树等。2023年10月25日该村村委会在未与唐某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将唐某所有的3.3亩土地清表并将土地交给第三人使用。当时土地上尚有桃树、李子树、铁围栏等附着物。随后村委会在土地上修建了建筑物。2023年12月,村委会拿出未盖公章的《项目经济开发土地征用协议》让唐某签字进行补偿,该协议对青苗、土地的补偿均远低于市场价。唐某不服随诉至法院。
唐某向县法院以侵权损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晏清律师了解到唐某耕地已被第三人占作他用,第三人亦不可能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唐某使用,便向唐某建议变更诉讼策略,不再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而只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唐某便向该县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全面赔偿损失。变更后诉讼请求为“一、赔偿桃树、李子树青苗补偿费4万元,二、赔偿栅栏损失4050元,三、支付土地补偿费1584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后经过法院调解唐某实现了其诉求。
在实务中偶尔会发生受害人被强占土地但确实不能要求恢复原状和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此时如果一味通过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恢复原状,很有可能会得到一纸无法履行的胜诉判决,而诉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此时,如何将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