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开除麻绍敏党籍

据贵州省纪委监委11月21日消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麻绍敏被开除党籍、公职。

公开报道显示,其被控受贿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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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绍敏在黔南州中院受审

麻绍敏出生于1964年8月,湖南凤凰人,曾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省民政厅副厅长等职。

2017年9月,其担任贵州省金融办党组书记,机构改革后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党组书记、局长(主任),直至2023年3月卸任。

2024年1月,已经担任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的麻绍敏被查。

10月30日,麻绍敏受贿一案在黔南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1998年至2023年,其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麻绍敏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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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绍敏案庭审现场

“双开”通报显示,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反生活纪律;

参与赌博;

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麻绍敏是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因此,开除他的党籍,须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记者: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