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明朝尤为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转。明太祖朱元璋在开国之初有言:“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所以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有明一代,监察制度已形成一整套运行严密的系统:对外自成体系、覆盖全面;对内相互制约、严选用人。整个制度运作灵活、机制完备,并呈法规化、体制化趋势,为后世的监察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然而纵览明史,贪腐案件频发,尤以明初为甚,这在封建王朝中较为罕见。其中,“明初四大案”之一的“郭桓案”,因贪墨数量巨大、牵连人数众多、影响极为深远而具有典型性。通过对“郭桓案”的个案分析,可有效检视明朝监察制度的运行情况,充分展现明朝监察制度的利弊得失。
发现弊案:“重典治吏”下监察制度的运行成效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架构是由朱元璋一手擘画的。在总结前代经验基础上,朱元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内部到外部、从官员到平民的十分严格的监察体系,其组织之密、权力之大,远超历朝监察制度。具体而言,设立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以构成中央监察制度,都察院负责统筹全国监察工作,六科给事中负责监督六部决策;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与提刑按察司以构成地方监察制度,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管所辖区域官僚,提刑按察司负责地方司法与监察工作。此外,另设独立于文官系统的特务机构锦衣卫,负责秘密监察臣民言行。这些机构一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组成对有司百官的监察网络;另一方面相互掣肘、互相监督,整体形成监察体系内部彼此制约的格局。
与此同时,朱元璋行“重典治吏”之法,明法典而科刑严酷,制《大明律》等重惩赃罪,法令广增涉贪赃罪条目,凡贪污受贿者皆以加重处刑为要,“自今官吏有犯赃罪者,罪而不贷”。为进一步提高监察效果,还专设监察法律《宪纲》作为监察工作指南,规定了监察机构及人员的地位和职责,以便开展监察行动。
如此严密的监察举措,使明初大量官员因贪腐行径败露而获罪。例如,为整饬吏治颁布的《御制大诰》就记载了一百余件惩贪案例,而“郭桓案”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那么,“郭桓案”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缘何影响重大?
郭桓,山东兖州东平人氏,洪武五年因举贤良入仕,历任山西按察司佥事、户部尚书、户部右侍郎等职。洪武十八年三月,朱元璋怀疑时任户部右侍郎的郭桓与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人合谋勾结盗卖官粮,经严查后郭桓蠹政害民的贪墨行径遂发。实际上,朱元璋的疑心不是凭空而来,极大概率是得到了监察系统的奏报,而郭桓成为重点监察对象也并非出人意料,在此之前其贪渎行为既已有迹可循。洪武十七年四月,郭桓初以山西按察司佥事右迁户部右侍郎,五月被擢升为户部尚书,一跃成为六部主官,而仅七个月后,却因考核未过降职,再任户部右侍郎。郭桓之所以被降任,一是有可能因为他在尚书任上“只知理财,不知恤民”,二是有可能因为监察系统已对其贪腐行径有所知悉,遂令考核不过。
作为掌钱粮的户部官员,郭桓背后隐含的问题引起了朱元璋的极大重视,他特命审刑司右审刑吴庸缜密探查审理此案,从而牵出了一桩史无前例的贪腐大案,引发了一场席卷全国的惩贪风暴。
兴起大狱:君主专制下监察权力的过度膨胀
在明朝监察制度设计中,监察官员的权责边界是相对固定的,如不可随意捕风捉影,不得借监察之名行结党营私之事等。然而在君主专制制度空前强化的明代,监察权实为皇权附庸,监察手段沦为君主维护统治的工具,监察结果亦往往与君主个人好恶绑定,而与法律相背离。例如,朱元璋奉行“重典治吏”,故量刑极苛乃至“法外加刑”,且肆意扩大打击面,操纵监察权力为其所用。这在“郭桓案”的查办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郭桓等人的贪赃不法在深查下很快浮出水面,主要罪行包括:其一,盗卖官粮,将所辖仓粮盗卖一空,粗略计为七百万石;其二,侵吞税粮,将浙西上交的秋粮私自扣押,“余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并向浙西官员索贿“钞五十万贯”。同时,郭桓还联合镇江、应天等地官吏瓜分了当地数十万亩官田的税粮,“并无一粒上仓”;其三,收受赃粮,在贪污纳贿后,将本该由应天等地富户承担的赋税转嫁至他人,并向江西布政使司等追讨扬州所欠的鱼课钞且将其私分。通过这些方式,郭桓等人累计贪污总额折精粮二千四百万余石,其数额与彼时明朝一年的赋税相差无几。
这样的数字是耸人听闻的,“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朱元璋对此尤为震怒,遂使一起贪腐案件迅速演化为一场声势浩大的惩贪风暴。
一方面,朱元璋授意法司和监察机构严查同犯,鼓励检举告发,迅速清查涉案人员,终使株连众多。上至六部官员,下至地方官吏等皆受波及。中央除户部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人皆归案伏诛外,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均一同下狱受诛,“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以至于“阖部皆空”;地方十二布政使司及州、府、县的官员同样牵涉其中,甚至许多富民和胥吏也获罪。监察和司法人员为冒功,揭发论罪者数万人,涉案受质者则不可胜计,导致“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
另一方面,为清算腐败的利益链条,层层追赃乃至加倍追赃,将牵连人物家产查抄殆尽。朱元璋认为,郭桓等人贪墨如此,皆是不法官员结成腐败关系网相互勾结所致。为此,行“瓜蔓抄”法打击腐败集团,对寄借赃款的行为追查到底并加倍追赔。一时攀连之风盛行,监察司法人员为补齐欠款不断扩大追赃范围,甚至随意向百姓摊派。
“郭桓案”的查办被明显扩大化了。查案过程中虽有许多贪腐官员得到处置,但亦有不少无辜之人受到牵连。在皇权支持下,监察司法人员恣肆用权,兴起大狱,乃使引发次生危害。对此问题,就连监察系统内部也有所察觉,监察御史于敏等人接连上书朱元璋,所言案件“妄指平民”“追赃扰民”“怨诱朝廷”。为平息民怨,朱元璋又将负责审案的吴庸处以极刑,可见在君主专制下,监察尺度完全取决于皇帝一己意志而非律例,依法监察遥不可及,监察机构难以发挥真正独立的作用。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制定新律例,改革政治、军事和监察制度。图为中国国家博物馆展出的《大明律》明洪武三十年刻本。
自上而下: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与局限
明朝监察制度与前朝相比已相当成熟,该制度的特点是以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为核心,建立起一整套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监察体系,这种线性的监察逻辑就决定了监察制度的实施,必然是以封建皇权为顶点向下层层施压,最终服务于皇帝个人。在“一正君而国定矣”的人治原则下,当君主个人意志强、反腐姿态强硬的时候,监察机构就能高效运转,政风就能得到有效整顿,腐败现象就能充分遏制;但也较易导致对监察权的使用过犹不及,监察逐渐成为党同伐异的途径选择,监察系统在皇权特许下不断进行政治倾轧,使之无法按照原本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履责,进而失去应有作用。
在“郭桓案”的查办中,朱元璋铁腕反腐的决心和雷厉风行的手段使案件的揭露与侦办异常迅速。“郭桓案”自洪武十八年三月事发,当月郭桓、胡益、王道亨等主谋就到案受审并伏诛,六部及地方官员在顷刻间纷纷落马;五月,朱元璋下令彻查全国粮仓的仓储情况,又纠察出一系列仓政腐败问题,数以千计的底层仓官受到责罚;六月,朱元璋即颁布《禁戒诸司纳贿诏》,作为完成这样一桩大案调查的总结,向天下臣民以示警诫;十一月,又刊印《御制大诰》发行全国,将以“郭桓案”为主的贪腐重大案件的具体细节公之于众,以加强对民众的教育。事实上,“郭桓案”的调查十分彻底,起到了打击贪腐和整顿吏治的效果。直到洪武十九年,对案件的追赃和后续处理仍未结束,甚至在洪武二十二年,还有官员因“郭桓案”而受到株连问责。
但是,仍需采取谨慎理性的态度看待这一情况。在明朝监察制度中,监察范围本应由监察法规决定,对犯案人员的处理也应依律而行。然而在实际操作时,监察权经常成为皇权重要代言,并为巩固专制统治张目,律令则流于形式,监察工作的原本职能受到侵害。在“郭桓案”中,有大量冤假错案因打击面过宽而产生,其中不乏假借监察之名而有意罗织的。这表明,在封建专制体制下,监察机制屡遭滥用破坏,无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真正实现监察工作的反腐倡廉初衷。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2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崔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