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执行人耍小聪明,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来逃避执行的情况。
这时候大家就会关心,能不能直接对那个收款账户采取措施呢?
一般来说,按照 “占有即所有” 的原则,别人账户里的钱通常被认为是账户主人的。
但有两种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执行这个收款账户哦。
一种是如果这个第三人自己书面承认说账户里的钱其实是被执行人的,那法院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账户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执行人要是能拿出证据,证明第三人是为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才收着这笔钱的,法院同样也能对这个账户动手。
要是被执行人通过借账户收款这种手段来逃避执行,可能就会触犯拒执罪。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拒执罪的各种情形规定得很详细。
比如说,被执行人要是用放弃债权、虚假转让财产等恶意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导致判决没法执行,这就是情节严重的拒执罪表现。
像有的人明明欠着债,却假装把自己的债权放弃了,或者弄个假的财产转让,让法院没办法从他的财产里执行到钱来还给债权人。
还有,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高价买别人的东西或者给别人债务做担保,让自己看起来没什么财产可供执行,这也不行。
要是伪造、毁灭证据,阻止别人作证或者让别人作伪证,来妨碍法院搞清楚他到底有多少财产能用来执行的,也属于情节严重。
另外,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法院罚款、拘留了还不改正,
还是不交付应该交付的财物、不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不履行协助义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只要因为这些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没法执行,那都算是情节严重的拒执罪情形。
要是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来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
对执行人员暴力攻击,或者因为拒不执行让申请执行人都自杀、自残了,后果就更严重了。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就算是在裁判还没生效之前,如果被执行人就开始隐藏、转移财产,
等裁判生效后让他执行他又不执行,也能认定他构成拒执罪。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有案外人明明知道被执行人是在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
还和被执行人串通,帮着他隐藏、转移财产,那这个案外人也会被当作拒执罪的共犯来处理。
对于拒执罪的处罚,也有从重和从轻的情节。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是像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这些涉及民生的费用判决、裁定,那就要从重处罚。
但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宣告判决前,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
而且犯罪情节比较轻微,那就可以从轻处理,甚至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这些规定就是要让被执行人别想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